《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及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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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标准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章》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其次条 【执业区域】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宅地、常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机构依据前款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可以依据办理公证事项的需要到执业区域以外的区域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业务或者监视当事人提取、固定电子证据。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办理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业务为由, 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恳求撤销公证书,并对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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