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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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的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P80 第六十二页,共九十九页。 G是某地有一对夫妻,男的叫宫庆庆,女的叫姜花花,虽然两个人结婚多年,但是一直未生育。于是,年龄未到30岁两人经商量后,于某年在其居住地派出所领养了一个不到两岁的弃婴。夫妇为领养的孩子报了蓝印户口,却为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养后不久,宫、姜二人就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为养女买了多达36份的人身保险,保险金额总和达到35万元,受益人均填写了自己的名字。 投保不到两个月的某一天,养母姜花花领着养女到公园去游玩。她把不会走路的养女抱在怀里坐船游玩,准备游湖观景。由于游船要等人坐满后才开船,就在游人等待中,姜花花突然起身,把抱着的婴儿放在船头甲板上,也未托人看管,嚷着内急匆匆上岸找厕所。因为游客上下船的缘故,船身有些摇晃,不知怎地,甲板上的女婴突然落水。等游客七手八脚的将女婴救上来时,姜花花才闻讯赶来。她哭喊着抱起自己的女儿直奔医院,因溺水时间过长,孩子抢救无效死亡。 这对夫妇在把女儿葬了以后,就以受益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各家保险公司均拒绝赔付。 第六十三页,共九十九页。 朱某在一家银行工作,收入较高,但是朱某的妻子所在的工厂的效益却每况愈下,朱某出于对妻子养老问题的考虑,于1996年7月为妻子投保了个人养老保险,保单规定:被保险人55岁时,保险公司开始支付养老保险,保险费按年缴纳。保单订立后朱某一直按期缴纳保费。1999年7月又到了年缴保费的时间,朱某到保险公司交付当期保费,但保险公司却拒绝接收,并劝朱某退保,或者选择其他险种投保。但是朱某坚决不同意退保,并且要求保险公司收下当期保费。双方协商不成。朱某要求当地法院予以解决。 第六十四页,共九十九页。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1、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2、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1) 前者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反既往。后者则根本不发生效力。 (2) 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无效合同则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第六十五页,共九十九页。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消灭。理论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是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所谓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是指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亦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是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所谓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是指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合同解除前的关系仍然存在,亦即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是第一种观点,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 第六十六页,共九十九页。 3、行使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 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是由于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则保险人无须返还保费。 第一,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六十七页,共九十九页。 第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六十八页,共九十九页。 1998年5月19日下午7时左右,王某因无力还巨额债务而服用了大量安眠药,20日当人们发现时,王某已经死亡。王某之妻知道王某生前购买了人寿保险,缴纳保费已经多年。王妻找到保单后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但是保险公司做出了拒绝赔付的决定。 原来,王某1994年便为自己买了数份人寿保险,在过去的几年内王某一直按照约定缴纳保费,由于目前负债在身,1998年的保费未如期缴纳,而1998年5月19日是保单续保宽限期的最后一天,而王某的死亡时间被确定为5月20日凌晨2点,已过保险期限,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因此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九页,共九十九页。 (三)、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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