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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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协助院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大经济活动、分配制度与方案、对外投资等,需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学校设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财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计划财务处的职责: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建议草案;拟订财务管理办法;参与学校建设规划、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负责管理学校的预算内外资金,负责全校财务收支的核算,提供会计信息;处理院长、学校分管财务领导授权的有关财务事项。 第七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依照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校内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对违规的经济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学校非独立法人单位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可以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定期向计划财务处报送财会报表。 第九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以下称校内单位)制订的有关财务制度不得与学校和上级制度相抵触。 第三章 会计人员 第十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和二级财务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不准任用无证人员担任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学校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计划财务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计划财务处出纳工作。二级财务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所在单位的主管会计。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按规定主动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对移交的资料正确性负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工作或离职,造成工作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接管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所接管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 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方案由计划财务处编制,经学校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须编制二级学院预算。二级学院预算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学校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和二级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和追加。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按《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应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决算,二级学院须编制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学校经费决算由计划财务处编制,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二级学院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以相应的文件、合同、协议等为依据。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进行收费。学校收费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或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在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包括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费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审批后收费,并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受托举办的培训班需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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