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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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学院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范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若干问题的办法〉的通知》、《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16〕2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16〕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级及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学校)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款是指学校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款存放、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事项纳入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开户银行。 第五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委办发〔2015〕8号文件发布之前,没有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六条 学校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按照市本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招标活动确定的银行作为公款存放银行。学校也可经市本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活动。 第七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期限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制订学校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本单位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条 公款存放的招标事项纳入到学校招投标中心统一组织招投标工作。招投标中心应在“XX采购与招标网”和“XX学院网”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 第十一条 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XX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第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按高利率中标原则确定招标结果。竞标银行定期存款投标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竞标银行所投标的相同时,通过对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等指标评分确定。 经营状况指标占总分值的80%,指反映竞标银行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以XX市政府对金融机构年度考评结果为主要评分依据。服务水平指标占总分值的20%,指反映竞标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占单项分值30%)、对账服务(占单项分值30%)、相关业务收费情况(占单项分值20%)、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占单项分值20%)等。 第十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投标中心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XX采购与招标网”和“XX学院网”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六条 学校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提供定期存单。 第十七条 学校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1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经招投标确定,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XX采购与招标网”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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