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学院公务支出有关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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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学院公务支出有关规定 为规范公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差旅费支出有关规定 1.经批准使用公路客运之外交通工具代替的,参照公路客运班车票价标准可凭同时段同方向的汽油票、过路(桥)费等票据报销。 2.经批准往返XX规划区外的区乡镇执行公务的,公共交通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200元/天·间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35元/人·天包干使用。 3.经批准往返开发区、偏远地区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使用公路客运之外交通工具的,按里程数0.80元/公里/辆凭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票据报销。其中往返城市之间路段参照公路客运班车票价标准执行。 4. 经批准组织教师集体考察(学习)、学生实习实践(需教师带队)等差旅活动可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代办,报销时须提供学习考察审批表、经费预算表、考察时间安排表和费用实际支出明细。单租旅行社车子的,租车费用5000元以下的,报销时需附行程单,5000 元以上的还需附租车合同。 5.教师带领学生参加实习、实践活动的伙食费、住宿费、杂费标准,路途中按照省市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实习(实践)期间,在不高于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内,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标准。 6.非本单位人员执行学校公务出差,按学校教职工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二、培训费支出有关规定 1.二级单位举办各种培训班需经地方合作处审核备案,同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收费备案手续。备案时需提供举办培训班通知、培训计划和费用支出预算、培训合同等资料。 2.培训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 3.培训费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的综合定额标准。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元/天·人)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160 100 140 400 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允许调高使用,5天以内(含5天)培训费按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计300元)控制。(培训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 4.外聘专家讲座费执行每半天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税后):(元/半天·人)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正高级职称 副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及以下 3000 2000 1000 800 5.参训人数超过40人以上的可通过人数系数相应折算讲课费标准,由培训组织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培训计划中予以明确。 三、会议费支出有关规定 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2.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元/天·人)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200 120 8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允许调高使用。 3.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单及经费预算、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等凭证。 四、评审费、咨询费支出有关规定 1.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评审活动,专家评审费结合项目数量、业务量及管理要求核定。评审费发放标准(税后)按照知名专家3000元/天·人,其他聘请人员1000元/天·人执行。评审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用执行会议费支出标准。 2.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税后):知名专家3000元/天·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000元/天·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元/天·人。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税后):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元/天·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80元/天·人。 五、接待费支出按照《XX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公务支出事项按上级和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和学校未有明确规定的,参照省内其他高校通行标准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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