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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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 版) 总则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 年龄在 16 周岁至 65 周岁(释义见 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 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 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之日 24 时起丧失,如按人数投保,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释义见 6.3)。 投保人 应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 5 人。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 6.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释义见 6.5)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 2.1.2、2.1.3 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 6.6)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 见 6.7),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 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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