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的注意事项.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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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的注意事项 摘要:员工考勤制度在一个公司的制度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企业建 立科学合法合规的考勤制度,对于企业规避各种劳动纠纷,避免企业财产损失, 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保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许多企业 在考勤实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关解决方案,旨在 帮助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考勤管理制度。 一、关于所采用工时制的注意事项 我国目前实施的工时制是以标准工时制为主,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为 辅的工作时间制度,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过年规定的工时制用工,则可能导致较 大的用工风险,引发劳动纠纷。此外,我国对加班等特定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及工 资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对此不了解或不遵守,也会引发劳动纠纷。 企业采用何种工时制,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的工种,设定不同的 工时制。在制定工作时间制度上,应符合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兼顾企业的劳 动力使用成本和劳动效率,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1.采用标准工时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 行每日工 8小时,每周工 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并且根据《劳动法》第 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B 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 过1小时; 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某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即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具 体工作时间如下:周一至周五,上午上班时间为8:30~12:00,中午12:00~13:30为 休息时间,下午上班时间为13:30~18:00。例如,某公司在 《员工手册》中对工 作时间的规定是这样的:每周工作6 日,每日上班时间为:上午9 点到12点, 下午14点到18点。这就导致每周工作时间为42 小时,但是该公司对多出的2 小时并未按加班计算。后来有离职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每周该 2 小时的加班费。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员工的请求。如果单位不想支付加班 工资,就应该依法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否则将导致员工有加班事实的存在而需 要支付加班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 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 工,不受《劳动法》第41 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 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 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 资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八条以及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A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 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B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 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C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3.综合工时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 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 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 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 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 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 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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