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相关法律风险防范(案例分析)hr必备.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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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相关法律风险防范(案例分析)HR必备 案例一:员工主动辞职,HR未写辞职原因反赔万元? 高区某单位员工刘先生因故主动辞职后,他发现原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中“解 聘原因”一栏空白,熟知劳动法相关知识的他便“将”了企业一军。昨日,高区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院裁定,该单位支付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 今年 1 月份,高区某单位员工刘先生因故辞职离开该单位,并要求原单位开具解除劳 动关系证明。在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该单位行政负责人为刘先生开具 了一份将“解聘原因”一栏空置的解聘通知书。拿到解聘通知书后,熟知劳动法相关知识的 刘先生随后在此栏填上“单位裁员”,并向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支 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 案例解析: 高区劳动仲裁院认为,若刘先生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按照相关规定,该单位不需 向其支付赔偿金。然而,该单位并不能提交充分、确切的证据证明刘先生是因个人原因主动 辞职。相反,刘先生手持的解聘通知书上却明确写明解除原因为“单位裁员”,并加盖了单 位的公章。这就意味着,该单位确认了单方面违法解除与刘先生之间劳动合同的事实,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刘先生支付 1 万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上,刘先 生把相关法律条文解释得头头是道,让应诉的原单位难以置辩。 “因用人单位出具不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而引起劳动争议或诉讼,当下时有发生。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时,一定要如实反映和 1 填写‘解聘原因’一栏,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二:未延长医疗期,辞退员工违法? 2012年4月,王女士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 同,月薪3000元,双方之间 关系处理一直比较好。2014年2月,王女士感到身体不舒服,全身疼痛,到医院检查,被 确诊为胃癌中期,当天入院治疗,家人 给单位去电话请了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王女 士的病情没有好转的迹象。公司在 3 月末以合同到期为由向周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书》,表示将不再与王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让王女士很伤心,于是王女士到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 [1994]479号)第 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 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同时还规定,“对某些患特 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 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 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医 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届满后。医 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王女士在服装公 司工作了2年多的时间,根据上述规定,周某应享有 3个月的医疗期;同时由于王女士所 患的胃癌属于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特殊疾病,其医疗期还可适当延长。也就是说,王 女士所在服装公司不仅在24个月内不能终止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在延长后的医疗期内,也 2 无权终止与周某的劳动合同,而且周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医疗期限届满。公司在 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八 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规定,单位违法解除要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单位撤回了解除合同,王女士同意继续在服装 公司继续上班。 案例三:用人单位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是否违法? 李某是某房地产地产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至 2011年12月31日止。2011年11月29 日,地产公司向李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书》,内容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1年 12月 31 日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劳 动期满后,不再与你续签,请于2011年12月20 日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李 某于2011年12月14日办理离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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