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及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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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及有关法律法规;;精品资料; 你怎么称呼老师? 如果老师最后没有总结一节课的重点的难点,你是否会认为老师的教学方法需要改进? 你所经历的课堂,是讲座式还是讨论式? 教师的教鞭 “不怕太阳晒,也不怕那风雨狂,只怕先生骂我笨,没有学问无颜见爹娘 ……”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鸟说早早早……”;贵州省施秉县恒盛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恒盛公司职业危害事故;恒盛公司职业危害事故;恒盛公司职业危害事故;尘肺村;一、职业病危害现状;职业病危害现状;一、职业病危害现状;一、职业病危害现状;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历程;二、职业卫生基本概念;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的控制;电子生产行业;职业病--电子生产行业;正已烷中毒;接触放射性物质的危害;电焊作业:电焊工尘肺、锰中毒、金属性炎热、电光性眼炎、;冶炼作业:粉尘、金属(铬、镍、锰、铅等中毒)、高温(中暑)、噪声(聋)、红外线(白内障);(四)职业病;(五)职业病的诊断(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五)职业病的诊断;三、职业危害控制(宏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立法背景;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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