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 江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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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 使用教材: 江平、方流芳: 《新编公司法教程》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当掌握公司的词源、概念、特征;掌握公司与相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联系与区别;了解公司沿革的概况;掌握公司的种类;明确公司的作用;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了解我国公司法的渊源及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了解公司法沿革与概况。 教学重点提示:公司之词的制度解析及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一人公司和独资企业的联系与区别;公司的作用。 第一节 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 三、公司的沿革和作用 第一节 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 (4)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 3.公司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的联系与区别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联系与区别(P32) (2)公司与合作社的联系与区别(P34-36) (3)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公司素来被誉为现代社会的“神奇什物”、“看不清的帝国”、“人类最伟大的软件”,以至于蒸汽机以及电子都无法与之媲美的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人类创举,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 “随着世界经济之蓬勃发展,公司已成为各国经济活动之核心组织,掌握绝大多数之社会资源与财富,甚至富可敌国,影响日益深远”[1],除了结婚举行宗教仪式及礼拜仪式之外,几乎为所欲为! 关于“公司”,(英语为“company、corporation”、德语为“Handelsgesellschaft”、法语为“Sociétés”、日语为“会社”)但在中文世界里之出身起源,历来诉争不断。 一是国粹派 说; [1] 赖源河:《台湾公司法之沿革与课题》,载江平、赖源河主编:《两岸公司法研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 5页。 1.(1)公司词源 (续上) 国粹说语出庄子: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 故台湾学者足见公司一词其来有自,主司共同之事而须无私也。此与各国名称虽不一……然其意则一,均指数人以上之企业组合,则不因地异其义也。 二是舶来品说 史际春教授在查考庄子《杂篇·则阳第二十五》中原话后指出此处的“公”系用以解释包容、协调天地阴阳万物的“道”, 而非指世俗人事文中并无“公”、“司”二字之合用 。 “公司”一词为“公班衙” 的英文“Company”及荷兰文“Compagnie”之音和义结合的译名。 “探索东印度公司本质之过程,却凸显出‘公司法’之主题:决定商业竞争胜负之关键,不仅是参与者之能力,更是背后那些激励或抑制潜力发挥之制度——公司。”[1] [1]王文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诚哉斯言 1.(2)定义 中学教科书:“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由法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各国的公司法均毫无例外地对公司有所定义。 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日本商法典第52条规定:“本法所谓公司指以从事商行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本法所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 [1][美]RC克拉克著,胡平等译,《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2、公司特征 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R.克拉克(RCClark)指出,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之所以受到持久的青睐并可能成为现代经济的永恒现象,在于它的特性和使得这些特性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并进一步将其特性归纳为四种:投资人的有限责任;投资权益的自由转让;法人人格以及集中管理。[1] 教科书上归纳: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设立基础; 4.独立的企业法人。 1919年道齐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Dodge v.Ford Motor Co.) 1919作为福特汽车公司董事会决议分发部分股利,以有更多投入扩大再生产,并计划降低汽车价格,提高汽车质量。事后,作为小股东的道齐提起诉讼。亨利福特辩称,公司需要资金扩大规模,而且是为了社会及利他原因而降车价。法院认为他要追逐的慈善政策,应用自己的钱,而不是别人的钱。判决指出:“不能把福特先生认识到的他和股东们对社会公共利益所负的义务,和他及其同僚董事在法律上对异议的小股东们所负的义务混淆起来。商事公司主要是为了股东的赢利目的而组织和运营的。董事会的权力应当为达此目的而运用。董事会的自由裁量权应当被用于选择达此目的的手段,而不应及于目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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