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经纪人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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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浙江省体育经纪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体育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为“Zhejiang Sports Ag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SA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浙江省体育经纪企业、事务所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经纪人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浙江省经纪人协会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体育经纪人的合法权益,为体育经纪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双向服务,促进我省体育经纪业健康发展,为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体育局和浙江省工商局,并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经纪人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田家桥二号新湖创业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宣传贯彻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 (二)研究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管理模式和市场运作,为政府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建议和参考意见; (三)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协调本行业与相关行业的关系; (五)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六)组织编写国内外有关体育经纪业的资料,开展体育经纪人课题研究; (七)总结交流体育经纪的经营与管理经验,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的技术咨询; (八)发展、丰富我省体育事业,积极引进和推广各种大型体育赛事; (九)组织体育经纪人年会; (十)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提出入会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经纪企业; (二)体育经纪事务所; (三)个体体育经纪人; (四)从事体育经纪研究和体育经纪管理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并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协会反应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批准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宗旨、任务、工作方针和行规行约; (六)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七)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退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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