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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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名称是:XXXXXXXXX。 第三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 第四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区XX路X号。 第五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举办者是:XXXXXX 第六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学校(或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学校(或学院)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X人。 第十条 本学校(或学院)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或高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为:XXXXXXXXX 第三章 学校(或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 第十二条 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 举办者投入:XX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或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或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或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或者“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学校(或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 3人,校长1 人,教职工代表1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2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推荐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对学校(或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或学院)章程和制定学校(或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或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或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或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或学院)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或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或学院)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或学院)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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