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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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 刘玉平 主编 第十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 第一节 国有资产监督概述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节 立法机构监督 第四节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委托监督 第五节 社会新闻舆论监督 第六节 社会公众监督 第一节 国有资产监督概述 一、国有资产监督的目标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 (二)监事会的职责 一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是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监事会的组成人员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四)对监事会成员的约束 (二)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三)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奖惩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四)其他规定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法律责任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立法监督 一、立法机构监督特点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这也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形式 第四节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委托监督 一、社会中介组织 四、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委托监督的法律规定 为促进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深入开展,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与服务作用,规范企业效绩评价业务委托行为,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国制定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于2002年7月起施行。 第五节 社会新闻舆论监督 一、社会新闻舆论监督特点 社会新闻舆论监督具有信息量大,影响范围广,影响力强,时效性快等特点 二、社会新闻舆论监督方式 (一)电视广播 (二)网络 (三)报刊杂志 第六节 社会公众监督 二、社会公众监督地位及途径 社会公众监督途径主要有举报和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意见两种。国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宣传鼓励公众监督。但切忌不能使得公众监督成为一句空话,要想真正使得社会公众监督取得成效,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必须是公开透明的,这是公众监督的前提和保证。 * * 第十二章 (一)国有资产监督的内涵 国有资产监督是指国有资产监督主体运用一定的监管方式或方法对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过程所进行的监察与督促 (二)国有资产监督的目标 1、确保实现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 2、确保国有资本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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