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直供平台框架协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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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xxxxxxxxx

手机终端销售框架协议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

手机终端销售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为了繁荣CDMA终端市场,促进CDMA业务的健康发展,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乙方以经销方式提供手机终端产品给甲方进行销售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甲乙双方相关信息

甲方

乙方

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南宁市共和路124号市话楼3楼

负责人

负责人

沈杰

协议联系人

协议联系人

谢晓明

协议联系人地址

协议联系人地址

南宁市共和路124号数码广场电信共和营业厅三楼

协议联系人邮编

协议联系人邮编

530021

协议联系人电话

协议联系人电话

0771-2632296

协议联系人传真

协议联系人传真

0771-2635213

财务联系人

财务联系人

卢欣玖

财务联系人电话

财务联系人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共和支行

帐号

帐号

2102101029300135926

销售约定

2.1甲方以经销方式买断乙方手机终端产品后,乙方授权甲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销售其所买断的产品,严禁甲方将已买断产品窜出本行政区域销售(以下简称“窜货”);

2.2甲方在协议产品销售过程中(含甲方向渠道批发以及市场零售),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统一的价格体系。本协议执行期内,价格调整权归乙方,如发生产品调价,乙方对甲方按照到货28天或全程库存价保进行价保,具体价保方式以乙方盘库通知为准;到货28天价保,到货日期以乙方的《商品发货单》或《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销售单》销售日期为准。价保款在后期货款中冲抵。

2.3甲方每次订货,都需按照乙方要求提交采购订单,订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4为更好地促进甲方提升销量,乙方需要掌握销售动态情况,甲方同意每周向乙方提供一次所有经销产品的销售、库存报表。

订货及验收方式

3.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需首先在乙方指定终端供货平台上按要求进行注册并通过审核后(乙方供货平台/),才可通过供货平台下达订单并进行付款操作。

3.2乙方在确认甲方已经足额支付货款后订单生效,订单生效后乙方于24小时内按照订单中约定的数量向甲方发货,发货的方式如下:

3.2.1甲方收货地址在广西南宁市区(不含六县及邕宁)的,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自行到乙方仓库提货。

3.2.2甲方收货地址在广西区内(除南宁市区以外)的,乙方采用广西区内物流配送方式发货,送达甲方指定的接货地点,相关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随货附上该批手机《商品发货单》或《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销售单》等文档交到收货人。

3.2.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列明被授权的收货单位、具体收货人及其身份证信息、收货单位详细地址,收货单位的收货专用印鉴。甲方对收货信息若有调整,需提供加盖公章或协议章的正式调整公函。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授权文件上列明的地址、单位、收货人、收货专用印鉴执行。

3.3手机终端产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收货人按订单及《商品发货单》或《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销售单》当场与送货人进行验收,核对货品无误、无损后,甲方签署物流配送单据。

3.4如出现手机终端产品短缺、货损或型号不符的,甲方与送货人双方当场予以确认并通知乙方,并签署验收记录并拍照留档(甲方也有权对该批货品采取拒收),甲乙双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协商确认解决方式。

3.5甲方签署物流配送单据后,发货单上列明的实际收货协议产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订单方式及货款结算

4.1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项下每个订单均采用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甲方按照订单总价款全额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在款项到帐后向甲方发货,并及时按照发货金额开具销售发票。

4.2各方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4.3甲方向乙方结算可采用银行转帐、现金存款、电汇、翼支付付款方式。

4.4甲方使用银行转帐、现金存款、电汇方式需存入乙方指定收款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共和支行

公司名称: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银行帐号:2102101029300135926

4.5甲方若直接在乙方供货平台(/)上的银行付款界面进行付款(翼支付方式),则以乙方供货平台所显示的帐号信息为准。

售后服务

5.1乙方所提供协议手机终端产品需获得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核发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本协议项下手机终端产品产生售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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