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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项目与单纯的勘察设计项目和施工总承包项目有什么不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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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项目与单纯的勘察设计项目和施工总承包项目有什

么不同?

EPC总承包项目相对于单纯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

目在许多方面差异很大,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

项目管理幅度不同

设计项目仅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最多再加上编制相关设备

的招标文件、协助业主进行设备招标;施工项目仅负责建设项目的工

程施工。

而EPC总承包项目负责整个工程(或主体工程)的设计、采购、

施工、调试开车,甚至包括一些通常由业主负责的事项(例如:运行

维护手册编制、全厂运行标识、对业主运行人员的培训等)。

(二)

合同模式和合同责任不一样

设计合同大多数为总价合同,通常设计合同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除非是恶意行为),其最高责任最高不得高于设计合同总价。

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如果设计费为500万,即使设计出现重

大错误导致工程损失了5000万,建设单位至多将设计费500万扣除,

当然在国外有些业主要求设计单位购买设计保险,也就是说超过设计

费总额的损失在一定条件下由保险公司承担,但目前国内建设项目购

买设计保险好像还没有,国内保险公司好像也没有这类险种。

而对于施工合同而言,其合同模式通常是工程量清单/暂定总价/

固定单价模式,承包商仅承担其合同范围内施工工作的相关责任,不

对整个项目的工程进度、性能指标负责,而且其可以由于其他项目干

系人的过错(例如设计延误、设计错误、供货延误、供货缺陷等)或

变更向发包人索赔。

而EPC总承包模式通常是采用总价模式,合同对总承包商有明确

的合同目标(例如安全目标、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等)以及严苛的考

核条件(例如机组性能考核指标和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标等),达不到

目标或考核指标的处罚额度非常大;

在国外“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标”落实到合同条款就是“拒收”

条款,这就非常可怕了,处罚额度大些也就算了,因为这意味着可以

用“金钱”来弥补过错,而“拒收”条件意味着拒绝接收整个工程,

毫不夸张地说,严重时一个大型总承包项目为业主“拒收”就有可能

导致总包企业破产!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采用总价模式的总承包商很难通过变更向

业主索赔,只有当相对于总承包合同发生“范围变更”(发包人改变

总承包工作范围)或重大技术条件改变方可向业主进行变更索赔;

总承包合同工作范围内的设计变更造成的返工、延误或供货商的

供货延误、质量缺陷等均无法向发包人索赔。

这意味着EPC总承包商承受着双重压力:

一方面建设单位通过采用总价模式的总承包合同将大部分以往

统建设模式由业主承担的重大风险转移给了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承

担的是完全责任(一个有经验的总承包商应该承担的);

另一方面,由于总承包商的分包商(设计分包商/设备供应商/

施工调试分包商)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总承包商无法将合同风险完全

转移给相关分包合同责任方。

例如由于设计原因或供货商原因导致性能试验结果达不到性能

考核指标,总承包商将面临业主的巨额罚款以弥补性能指标对发包人

的损失(在国外有些发包人计算罚款额时不仅仅考虑直接损失,还可

能考虑运行期的间接损失甚至包括预期利润);

而总承包商只能依据分包合同向内部责任方(设计分包商或设备

制造商)有限索赔,这就是为什么国外EPC总承包合同通常有一笔风

险费的原因。

有些总承包企业试图通过分包合同将风险完全转移纯属一厢情

愿,即使在分包合同中强势规定,一旦发生争议提交仲裁也必输无疑。

(三)

效益和利润来源点不同

设计合同对设计企业的效益利润点来自设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

管理水平,在固定总价模式下,完成设计所消耗的标准人工时越少,

意味着成本越低、效益利润越高;

施工合同对施工企业的效益利润点主要在于降低专业分包成本、

材料采购成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带来的综合成本降低、整体

效率提高带来的效率,有些合同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单位会将索赔作为

赢利的主要手段。

前面讲了EPC总承包商面临的风险,但往往“风险与机会並存”。

采用总价合同模式的总承包商,可以设计优化入手,只要不违

反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总承包商合理的“设计优

化”不应导致合同总价的调整,而可以通过设计优化取得效益,这

就是为什么许多书籍提出总承包项目“以设计为龙头”的缘故。

第二,总承包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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