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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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讨论稿

中国心脏死亡捐献指南 (讨论稿) 目录目的适用范围DCD定义及分类DCD工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DCD工作程序及要点 一 发现潜在捐献者二 初步评估三 知情同意四 综合评估及供者管理五 撤除心肺支持、宣布死亡六 器官切取七 病例总结DCD流程图DCD工作要点UW评分系统UNOS评估系统DCD供者选择标准 目的 为规范心脏死亡捐献(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DCD)行为,保障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一个全国统一的DCD指南。目的是建立一个符合伦理和可操作的程序,在尊重病人权利基础上,提出实施DCD时合法的、符合伦理的、医学上可接受的建议,期望避免任何可能对病人病人家属受和医护队伍造成的伤害 适用范围 该适用于可控制性DCDMaastricht分类中的3类)。Maastricht分类中的4类)也可以参考该指南。该指南不适用于皮肤、角膜等组织捐献。 该指南是为参与医院内发生的器官捐献程序的临床医护人员提供参考。具体实施DCD过程中,应根据病人,家属或地区的特点进行调整。该草案不应代替医生的临床判断。 DCD定义与分类 1 DCD定义:心脏死亡捐献(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DCD)指公民在心脏死亡后进行的器官捐献,以往也称无心跳捐献(Non-Heart Beating Donation, NHBD)。 2 DCD分类: 1995年荷兰Maastricht()国际会议定义的分类分类5近来被提议作为其他四类的补充。 Maastricht分类: 分类1:入院死亡者热缺血时间未知。不可控制分类2:心肺复苏失败者热缺血时间已知。不可控制 分类3:有计划地撤除治疗后等待心脏停跳的濒死者——热缺血时间已知且有限。可控制 分类4:脑死亡心脏骤停。热缺血时间已知,。可控制 分类5:危重病人发生意外的心脏骤停。热缺血时间已知,。可控制 参与DCD人员组成及职责: 参与DCD人员包括:主治医生和其他的相关专业人员,器官捐献协调员及相关辅助人员。这些人员组成DCD工作组,共同DCD过程,协调工作,在关键的时间点上,应召开会议,明确职责。 主治医生:参与除器官切取外的整个捐献过程。主要负责发现潜在捐献者,初步评估确定捐献者,联系负责与家属协商决定撤除心肺支持及具体实施过程,宣布死亡协助器官捐献协调员,与家属共同探讨器官捐献事宜对病人进行医疗干预医院捐献委员会器官捐献协调员:主要负责与家属共同探讨器官捐献事宜,获得捐献知情同意等法律文件。OPO小组:主要负责器官切取。医院捐献委员会人员 其他相关人员:包括麻醉师、手术室工作人员等。 DCD工作程序及要点 一 发现潜在捐献者 1潜在的器官捐献者条件 (1)/或其他器官衰竭 推荐参考UNOS评估标准进行初步评估。(见附件4) ()家属提出撤除支持治疗。 2 决定撤除支持治疗 病人家属对于病人的病情有充分的理解并接受,决定撤除支持治疗。关于撤除心肺支持的讨论与器官组织捐献的讨论应该相互分开。这可以减少家人的悲伤,避免一些涉及到病人和家人照顾和护理上利益的冲突。 二 初步评估 1 评估DCD的可行性 一旦决定撤除心肺支持,主治医生需要考虑DCD的可能性。如果病人符合标准,则可以考虑DCD,并应在得到家属对器官组织捐献的知情同意之前由主治医生 推荐2种工具——UW评分UNOS评估系统(见附件)。 如果在预测过程中必需某些检查,主治医生应该告知病人家属,并把交谈内容和病人家属的知情同意记录详细记录。 如果主治医生认为病人在撤除心肺支持之后可以存活超过0分钟,DCD。 3 提交PODC 应该把所有的潜在器官捐献者通知器官捐献协调员应该病人家人进行深入的访谈,把DCD的具体过程和要求向家属解释清楚。当主治医生从病人家属得到DCD的口头知情同意,器官捐献协调员应该和病人家属讨论DCD的所有相关问题,然后再得到书面的知情同意。 三 知情同意 1 与家属探讨捐献相关问题 器官的捐献应该成为高质量的临终医疗护理的一部分,因此应该向所有可能适合捐献的病人提出捐献的问题。与家讨论DCD和撤除治疗的专业医护人员应不相同。在家属同意进行器官捐献后,应告知器官捐献的相关问题。 如果家属在做出撤除心肺支持决定之前自行提出器官捐献,或病人清醒前提出捐献意愿,需要在医疗记录上详细记录,并按照病人的临床情况和家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2 获得知情同意 在家属充分理解器官捐献后,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 医生应详细记录与家属的讨论他们的知情同意。 如果家属反对已知的潜在捐献者的捐献意愿,应该尊重家属意见。 3 备案 医院捐献委员会医院捐献委员会器官捐献确定知情同意等法律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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