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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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船舶代理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华电系统内航运企业)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

联系人通讯地址:传真:

代理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

联系人通讯地址:传真:

鉴于乙方具有船舶代理资质和丰富的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交通部颁发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内贸船舶的委托代理事宜,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含甲方所属及联营)所有船舶在—港所有泊位的船舶代理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优良的船舶代理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船舶代理业务范围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船舶代理业务。

乙方负责接收甲方船期电报,将船期通报有关单位。

乙方受甲方船长委托、申请,负责联系引航员、拖轮等。

乙方负责协调各方关系,确保甲方船舶装卸作业顺利进行,缩短船舶在港时间。

乙方通过VHF频道、移动电话或卫通电话等方式有效通讯方式,24小时与甲方船舶保持联系,随时为船舶提供港口生产情况和进出港的计划,及时解决船方发生的特殊事项和情况。

船舶靠泊后,乙方业务员及时登轮为船舶提供现场服务。

乙方负责为甲方船舶办理《水路货物运单》及《货物交接清单》等装卸货、进出港所需的各种单证手续。

乙方及时将缮制好的单证送至船方和有关单位。

船舶在港期间,乙方每天及时向甲方通报船舶动态。

乙方代甲方结算船舶在港发生的引水、拖轮、泊位、淡水等各项使费;以及船方委托的其它费用。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协调加油、加淡水,提供伙食、物料等事宜。

甲方如有特殊委托项目,应向乙方提供书面委托。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_月_日止。

本合同期满或合同涉及的代理费(不含代付项目费用)总额达到万元时即刻终止合同。

第三条代理费用与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按照船舶单航次元人民币(含税价)包干支付乙方代理费。

如代理费收费规定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乙方在甲方船舶离港后迎日内(港方原因顺延时间),将甲方船舶在港发生的所有费用列出清单,和账单一起向甲方结算。

甲方收到乙方账单、发票及完整的对应签单后3们天内支付款项于乙方指定的账户。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以后的业务中预付足额备用金。

付款方式为电汇、承兑汇票及银行其他方式,具体以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商定为准。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格增值税发票,甲方方有义务付款。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以上账户信息如有变动,乙方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向该账户付款,视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如乙方账户被注销,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直至乙方向甲方提供了新的合法有效的收款账户。

第四条双方承诺

(一) 甲方承诺

为使乙方及时办理船代业务,在船舶抵港前三天,甲方向乙方提供运输合同相关条款,全面及时地提供有关船期、港口靠泊、航线政策以及影叫本合同项下代理事宜的信息,告知货种、吨数、收货人等有关信息,船舶应按海上通讯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送船期电报。发送船期电报号码为:。

提供一切代理人为完成代理事项而必须的文件资料等。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承担乙方在代理权限内所产生的必要责任和费用。

如甲方在该航次中需要变更乙方的代理权限的,甲方应当另行做出书面指示并送达乙方,否则乙方视为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代理权限。

(二) 乙方承诺

乙方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对因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额外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但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

第五条保密条款

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标准、价格及其他豺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司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本合同各方均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本协议的保密条歉为持续性条款,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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