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重点知识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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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重点知识总结 一、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一)传染病法的概述 1、传染病防治法:是指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传染病防治立法(法律体系) (1)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2013年分别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修订 (2)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3)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 ? ? ? ? ? ? ?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2011年修订) (4)2005年——《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5)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 (6)2008年——《人禽流感诊疗方案》 (7)2015年——《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8)2020年——《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3、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传染病的种类 (1)根据传染病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的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四十种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1)甲类——2种(鼠疫、霍乱) 2)乙类——28种(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和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 3)丙类——11种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爆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3)对于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然不明原因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和实施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的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传染病预防 1、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属于特殊药品) (1)第一类疫苗(免疫规划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 (2)第二类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调整疫苗的法律:2019年12月实施的《疫苗管理法》 3、疫苗的监督管理 (1)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4、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职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5、免疫规划: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6、群体性预防接种 (1)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部范围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7、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1)程序: a、发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 b、报告——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逐级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特殊情况的处理: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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