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学习解读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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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汇报人: 发布时间:2011年5月 前 言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全文共四章二十六条。 目录CONTENTS01《规定》内容解读02《规定》全文学习 PART ONE《规定》内容解读 《暂行规定》是中办和国办印发的规定。在这个意义上,它主要是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规定,而不是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干部进行问责,可以而且应该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应机构予以实施。《暂行规定》有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涵盖更大范围。在很多国家,议会内都设置伦理委员会,以具体负责对议员等实施问责。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里面,也应逐步设置相应的机构(伦理委员会),以有效处理有关领导成员问责、财产申报等重大事宜。《暂行规定》 问责公开的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所需和责任所影响的范围、程度来决定。规定提出了对问责决定的公开,但是没有明确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公民对问责决定进行公开十分关注。再细化就应该把它的范围和内容作出规定,这一点的确是非常重要。同时,这毕竟还是一种《暂行规定》,要进一步规范公开的范围和内容,需要相应的时间特别是实践。近一两年,重大的行政问责公开的范围还是比较广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公开的范围,不是越大越好,它需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和这种责任所影响到的范围、程度来进行决定。 增加透明度是避免官员问责后“带病复出”有效途径。《暂行规定》对此已经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第一,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这些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首先有一个时间的期限问题。第二,根据《暂行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三,《暂行规定》讲的很明确,第一年内不得担任原职,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还要经过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对于重新任命的这样被问责的干部,一个有效措施就是透明度,实际上就是对于问责决定要公开,对他们的复出一个是公示的时间长一点,一个是公示的范围再大一点,甚至可以考虑当时是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公开问责,也可以考虑在相应的范围内对重新任命进行公开,这样可能是能够有效防止“带病复出”的。 科学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限度,以避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绪化粗糙化。问责的时候可能有一种情绪化,特别是公民对出现一些责任事故、责任问题感到很气愤,在这个时候可能觉得惩处得越严厉越好。情绪化有两种,从公众来讲,倾向于更严厉一点。实际上,党政领导干部的正确问责,其责任应该是与其职权相一致的有限责任。即使问责问得看起来很严厉,但是如果问的责任超出了当事人所应付的责任限度,可能也达不到问责的效果。责任事故的发生有多种原因,不都是领导干部自己就能够完全解决的,可能这里面有突发性的原因,还有其它各种各样的原因。 PART TWO《规定》全文学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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