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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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s.yingle. ?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的原则  按照?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都要登记,不登记不成认其物权,也不成认物权的任何变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4种情况:  一是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为什么可以不登记?因为登记是起一个公示作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这些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已起到了公示作用,所以不必再履行登记手续。这里所讲的是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是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使用权仍然要登记。  二是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也可以不登记即产生物权。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即拿着法院判决等,不办理过户登记,也成认判决书上写的权利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场时发生效力。即父亲死亡,儿子继承,儿子不去办理变更登记,也成认儿子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撤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该房子不登记,也成认他的物权效力。以上三种情况都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登记的,但第31条有一个特别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举个例子说明这话什么意思,*房产原来归夫妻共有,双方离婚后,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可以不登记,女方拿着判决书,就能证明归她所有。但是如果女方要求处分该房产,就必须去办理登记,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继承或者合法建造的房产也是如此,处分必须登记,不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成认其物权,不用办理登记。  四是对地役权的规定。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便利,利用他人土地享有的权利。例如,甲要铺设一条管道,必须利用乙的土地,否则就会绕圈子增加本钱。这样,甲乙双方签订一个合同,双方同意即可。虽然地役权是双方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物权是统一的,相当多的人民群众和法院部门的同志都强调,应当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在有关部门开研讨会时,国土、房产、林业、农业等涉及不动产管理的部门,都说应该实行统一登记。虽然客观情况是现在很难实行统一登记,但国家需要推行统一登记制度。所以,?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围、登记机构和登记方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统一登记,原来已列入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但到目前为止,仍未完成这个任务。所以?物权法?附则第246条专门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围、登记机构和登记方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现在的房地管理,有的是合在一起了,有的还没合。在国家没有制定出统一方法以前,先让地方性法规推动一下这项工作。  三、不动产登记的审查  在立法过程中,大家对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理解不太一样。有人认为,实质审查就是要审查合同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不是在公平、自愿、平等的根底上签订的,有没有欺诈等。有人则认为,实质审查就是把事实调查清楚,保证所指的不动产确实存在。由于大家口径不一致,现在的?物权法?没有答复什么是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只是规定了登记机构的几项职责,只要登记机构履行了这几项职责就行。  四、不动产登记的查询和收费?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对于这条规定,立法过程中曾有过争论,有人说不应该限制登记查询的主体,认为既然物权公示,公示就是给大家看的,为什么还要限制查询主体?反对者则认为,虽然公示是给大家看的,但不是给社会上所有的人看的。跟这事没关系的人也让看,就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国外情况也不一致。有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都不限制,谁都可以看。而德国则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查看。后来我们经过考虑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权利人可以申请查询,登记机构应该提供。关于登记收费,国土部门的同志曾认为,没有必要规定得则细,相关的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就可以了。可现在的?物权法?第22条还是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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