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鉴定意见的质证有效性.docxVIP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刑事诉讼鉴定意见的质证有效性 刑事诉讼的审理有助于明确事件的事实,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广泛应用。但是,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的鉴定效果并不理想,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诉讼作用。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鉴定制度,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真正体现鉴定制度的科学性、合法性,应当引起学界关注。本文以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鉴定的修改为视角,对此问题进行疏理辨析。 一、 鉴定的参与:从科学崇拜到科学批判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通过该规定,可以明确鉴定所针对的只是专门性问题。这里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是指“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以外的运用一般调查、侦察方法难以解决的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鉴定制度是在实质证据主义时代开始出现的,据统计,90%以上的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是由负有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就事实问题中的特殊事实进行的专业判断,也就是说鉴定制度的规定其实隐含了一个前提:具有资质的鉴定人员经过程序提供的鉴定是应当被采信的,除非有足以推翻的根据。这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具有关键性的作用。随着社会情势的发展,科学技术门类的分支已经成千上万,由于各个学科的深度化发展和分工的细化,人的认识能力往往不能满足对一些案件事实的判断需要,许多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信息量常常超出一般生活经验的范围,天然的科学崇拜情结导致了盲目采信鉴定已经成为惯例。正如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所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的事实裁判权越来越多地被外来者在无形中分享了。”从这个意义上说,罗马法中“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这样一句古老的法谚,应当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诉讼中的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如果我们的法律遇到涉及其他学科和专业的问题时,我们通常求助于有关学科或专业的帮助,这是我们的法律应受尊重和值得赞赏的一面。但是,鉴定毕竟属于人的证据,并不一定都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作为鉴定人员的主观认识性判断,鉴定同样要接受司法人员的审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鉴定结论受鉴定人知识水平的能力、鉴定设备的应用、鉴定方法的选择、工作责任心等因素的制约,往往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即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一元”管理下,侦查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两极”并立。侦查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在行政上的隶属管辖关系,决定了鉴定人可能会过早、过多地了解案情,清楚司法人员的侦查需要,所以难免受主观牵绊有先入为主的主观预断,难以保证其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由于缺乏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往往受到利益的驱动,难免不会附着主观因素,因此,其鉴定结论的客观、中立性也是值得商榷的。更何况鉴定结论只是证据链条中的一环,只能证明案件的一部分事实,并不能推导出案件的全貌。因此,鉴定结论不应该被事先预定证明力。但是不论侦查人员、公诉人还是法官,对鉴定结论的信任度要远高于对其他证据的信任度,往往视其为定罪结案的依据,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结论错误导致冤假错案的事实也并不鲜见。例如云南杜培武杀人冤案,控方提供的指控证据中有多项鉴定结论,包括证明杜培武到过案发现场、使用手枪杀害了两位被害人的物证技术鉴定结论,但几年后真凶查获归案,证明杜培武是无辜的。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报告显示,在美国西弗吉尼亚,一种错误的基因测试方法在10年间被数百位案件的专家证人使用,导致数百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位化学家因在报告中使用了错误的试验方法,导致数百名无辜的被告被宣告强奸罪名成立。“错误的鉴定必然会导致错误的裁判,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长期以来,鉴定结论中的“结论”一语往往被赋予了终局性的意义,没有完全体现出鉴定的属性。有鉴于此,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司法鉴定”定位为“鉴定意见”;201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将鉴定规定为“鉴定意见”。这些变化都突出了鉴定的非终局性,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预示了司法工作者对于鉴定具有可选择性。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包括“……(六)鉴定意见……”,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再次明确了事实认定的主体是司法人员,而非鉴定人。 二、 从各个位数量材料的重新鉴定来解决申请理由的修改问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

文档评论(0)

lgjllzx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

相关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