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社会保障权及其实现方法-《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3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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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正视社会保障权及其实现方法 作者:陈金钊 吴冬兴 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3期 [摘 要] 社会保障权是一种新型权利,它不仅与传统的权利义务等置结构不同,还与行政权力有密切关联。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权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民美好生活的重要方式。当今的法治中国建设,不仅需要重视主体的行为自由,還需要借助社会保障权落实人权和平等的要求。然而,现在人们对社会保障权还不是十分重视,执法、司法过程中对社会保障权的理解、解释和运用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而我们不仅需要从法治中国建设、人权目标实现的高度来认知社会保障权,还需要从正确理解、恰当解释、完善制度、设计方法等维度来正视社会保障权。 [关键词] 社会保障权;法律解释;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价值 [中图分类号] D922.18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2-4917(2018)03-0074-12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了重新定位——“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为化解社会主要矛盾,在社会建设层面,中共中央提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1]毋庸置疑,处在社会转型期和改革深水区的当下中国,确实需要借助社会保障权的安全和正义价值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社会保障权本属社会权范畴,其具体权能植根于社会法的规范构造之中。由于目前我国学界对社会法尚存在不同认识①,为避免歧义,本文所探讨的社会保障权将限定于部门法维度上的社会法范畴,即社会法是指“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2]按照张守文教授的定义,“社会法以生存保障和发展保障为功能导向,其调整范围包括劳动保障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劳动保障指向的是有劳动能力阶段和能劳动阶段的保障;社会保障包括四个方面:(1)无劳动能力阶段或不能劳动阶段的保障(社会保障);(2)针对一般群体或所有公众的保障(社会福利);(3)针对特殊群体的保障(社会救助);(4)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的权益保障等(权益保障)。”[3] 在我国,一般认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44条的退休权条款和第45条的物质帮助权条款②。然而,在权利构造上,尽管社会保障权是物质帮助权和退休权的延伸,但是却不局限于物质帮助权的权义主体和权利内容。加上社会保障权自身又不完全符合传统权利义务等置的基本结构,以及社会保障权与行政权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从当下我国的社会认知来看,社会保障权还属于一种新型权利。本文所思考的问题就是:我们在面对这一指涉每个人美好生活需要的新型权利——社会保障权之时,为何要正视其权利功能、如何认知其权利形态、怎样设计其实现方法。 一、为什么需要正视社会保障权? 近些年,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时,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在宪法层面确立了社会保障的国家义务或者责任从实质内容来看,虽然我国宪法第45条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和宪法第44条的退休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内容,但是从社会保障这一语词入宪、其规范含义和权利内容来看,物质帮助权、退休权显然与社会保障权不具等价性。在这种情况下,从社会保障制度到社会保障权的跳跃可能就是现阶段社会保障权型构的另一种路径。当然,它不仅不会与之前的宪法解释路径相冲突,反而可以容纳物质帮助权和退休权内容,实现对社会保障权更精准的界定。这也就是本文为何以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为视角切入对社会保障权认知的理由。。我国社会保障法已经初步形成了涵盖宪法、社会保障单行法、社会保障行政法规和社会保障地方性立法的制度性规范体系这些规范具体包括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3条与宪法第44、45条,《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以及一系列地方性的社会保障权立法。。从西方社会保障的制度史看,社会保障经历了从国家的施惠到政府的责任,直至演变成了公民权利的发展过程。尽管在现实层面,从政府责任到公民权利的演变并无多大差别,但从规范视角来看却存在很大差异。作为公民权利的社会保障权意味着其彻底舍弃了政府施舍的意蕴,意味着公民的社会保障给付请求具有了合法性、合宪性,成了“理直气壮”的正当性要求。近些年来,我国政府投入了更多的财力用于社会保障,这使得社会保障的受益范围不断扩大;同时,在宪法以及相继颁布的一系列社会保障单行法及相关法规等的推动下,社会保障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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