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解释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及其规则-《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4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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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合宪性解释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及其规则 作者:李文婵 来源:《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04期 [摘要]法律适用的过程是司法三段论和价值判断交织的过程,在解释具体法律条文时,立法者价值判断优先。法官进行价值判断首先要进行合宪性解释,在狭义的法律解释中,宪性解释属于目的解释的一种,同时发挥着控制性规范的作用;在不确定概念和概括条款中,合宪性解释发挥更大作用应作为独立的解释方法。为规范法官在合宪性解释中的恣意,法官应遵守价值共识规则、利益兼顾原则和比例原则,并应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 [关键词]法律解释 合宪性解释 目的解释 遵守规则 [中图分类号]D91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16)04-0042-06 一、两种不同的合宪性解释 中国学者在对合宪性解释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由于合宪性解释具有不同方面的含义,往往造成概念使用上的混乱,甚至在探讨合宪性解释的过程中也没有明确对方所说的是哪一方面的合宪性解释,从而无法形成交流的平台。学者一般将是否涉及违宪疑虑而发生在违宪审查阶段还是普通诉讼中作为区分点,合宪性解释分为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的含义是指,当法律有多种解释可能性时,有些解释违宪,有些解释合宪,应当选择使法律符合宪法的解释 [1 ]。这种层面的合宪性解释,被认为最早溯源于美国的合宪性推定的权力逻辑,体现了司法权对立法权的歉抑,且与司法中的回避宪法方法一脉相承 [2 ]。設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多在该函以上使用合宪性解释。另一层面的合宪性解释是指,当普通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考虑到宪法,用宪法的基本规范和基本精神解释法律,从而更全面更准确地理解法律。这种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目的在于强调普通法官审理案件时要考虑到宪法对法律解释的影响,从而正确地理解法律,公正地做出裁判,该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有学者将其称为广义上的合宪性解释。也有学者认为应与上面一种含义的合宪性解释分开,将其称为“基于宪法的解释” [3 ]。在讨论合宪性解释含义时,不得不提到,瑞士学者Campische and N.Mülle所整理出的三种规则,“一是单纯的解释规则,指宪法相关规定应在法律解释时直接发生一定影响;二是冲突规则,指在数种可能的法律解释当中优先选择与宪法内容相符者; 三是保全规则,指当法律有违宪疑虑而有数种解释可能性时,应选择不违宪的解释。” [4 ]这种合宪性解释的分类对大陆学者影响至深,其实瑞士学者作为单纯解释规则的合宪性解释实质就是指基于宪法的解释 [5 ],保全规则的合宪性解释则是第一种含以上的合宪性解释。至于作为冲突的合宪性解释是发生于普通诉讼中还是违宪审查中,学者多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其没有涉及违宪疑虑,而是在均合宪的法律解释中选择最为合宪的解释,所以应当发生在普通诉讼中 [6 ]。有学者认为冲突规则和保全规则都是控制规范,没有实质区别而认为发生于违宪审查中。还有的学者直接将其归于作为单纯解释规则的合宪性解释中。本文认为,冲突规则并不涉及违宪疑虑自不发生于违宪审查中,冲突规则强调的是“选择”,应当包括在单纯的解释规则中,只不过它作为单纯解释规则功能的一个方面,如体系解释有时可以直接参与到解释的内容中去,有时是对数种文义解释进行“选择”,本文只在第二种含义上探讨合宪性解释,即这里所说的合宪性解释包括瑞士学者 Campische and N.Mülle所说的单纯的解释规则和冲突规则,而不包括保全规则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由于“基于宪法的解释”概念并未在德国予以明确规定,加之宪法学界已经习惯将之称为合宪性解释,所以这里仍采用合宪性解释的概念,而不采用“基于宪法的解释”概念。民事法律与刑事、行政法律遵循不同的法律解释规则,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时的价值判断空间更是不同,所以本文仅讨论在民事法律中的合宪性解释。 二、合宪性解释的理论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普通诉讼中的合宪性解释的发展主要是在德国吕特案判决之后,随着基本权力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形成,而逐渐进入学者的视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吕特案的裁判文书中对客观价值秩序理论进行了这样的论述:“这个以人格及人性尊严为中心点的价值体系必须视为宪法上的基本决定,有效适用各法律领域;没有任何的民事法规可以抵触它,每一规定均须依照它的精神来解释;直接透过私法领域内各项规定的媒介,基本权利的法内涵成了客观规范,在私法中伸展开来” [7 ]。可以看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可以概括为:宪法性权利只限于对私法原则产生一定“影响”而不能完全取而代之,宪法“洋溢”的智慧或“放射”出的那些思想光芒将照耀着私法体系并且影响着对私法规则的解释 [8 ],合宪性解释精髓即在于此。 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发展出的合宪性解释,之所以能引起大陆学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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