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倒挂现象的反思与拷问-《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4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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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刑罚倒挂现象的反思与拷问 作者:赵运锋 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04期 摘要:法律中立的不彻底性、刑事可罚性的错误认识与公共法益的不当轻视是刑罚倒挂现象存在的原因。这种法律现象不但背离了罪刑均衡原则,偏离了法治轨道,而且还危及了法律信仰,因此需从各层面寻求刑罚倒挂的解决措施:立法上调整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构成标准与刑罚幅度,司法上减少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犯的刑罚适用差距,理论上深化对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的认识。 关键词:刑罚倒挂;刑罚均衡;法定犯;自然犯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477(2008)04-0540-07 在刑事法领域,刑罚的度与危害的质是一致的,即刑罚应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投射和反映,但是,比较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当中的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可以发现,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低于后者,而适用的刑罚往往高于后者,由于该种现象背离了刑罚适用规律,因而构成了事实上的刑罚倒挂。所谓倒挂,原本是一个经济学术语,指商品的成本价格高于销售价格,商品交易因背离经济运行规律而出现反常联系。之所以将这一概念引入刑法领域,是试图借助类比,廓清刑事司法当中的刑罚适用异常现象,并为着手解决这一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一、刑罚倒挂的原因分析 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刑罚倒挂的存在有一定原因,通过分析其原因,可以对该现象有更深层的了解。同时,由于刑罚倒挂背离了刑法发展规律,具有诸多负面影响,通过探讨其产生的原因,也可以为消解该现象的消极作用提供相应思路。 (一)法律中立的不彻底性 刑事犯属于自然犯,是指一个实质上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违法行为,因侵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为一般社会正义所不容;而行政犯乃属法定犯的性质,其行为在本质上并不违反伦理道德,但是为了因应情势的需要,或贯彻行政措施的目的,对于违反行政义务者,加以处罚。在刑法上,财产犯罪是行为人背离社会底线伦理而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属于自然犯;经济犯罪是立法者出于行政取缔目的而设置,因此属于法定犯。200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的《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研究报告》中,按照各个阶层对组织资源(政治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的占有情况划分出中国社会的10个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上述10个阶层分属5种社会地位等级:上层、中上、中中、中下、低层。从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的行为主体来看,财产犯多为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犯罪,犯罪主体一般属于社会低层;经济犯多为企业白领、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犯罪主体多属于社会上层。就自然法而言,法律应是社会公意的表现,应代表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但从实在法的角度论,法律则倾向于反映现存的权力结构,因此,法律更多的是权力阶层的宣言。在每一个社会,义务都是由权力阶层建构,这种安排,扭转了分配蛋糕时甲切乙选的定则,权力阶层既切又选。他们非常乐于拥有这种双重特权,一方面把生命切分成各种特定的活动、权利和责任;另一方面又选择自己要拿走哪一部分,权利阶层则被限制在权力阶层所选剩的部分。并且,“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结构的日益分化,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不同利益群体在价值趋向上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态度和对社会生活的理解,使社会价值和社会意识多样化趋势表现得日益明显”。也就是说,在社会结构转型的情势下,社会分层日益加剧,低层社会民众和上层社会群体的利益目标、行为模式也开始呈现差异化并有日益扩大之趋势。由于上层社会群体掌握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和话语权,其利益诉求也更多的为法律所认可和吸收,而下层社会民众则不得不遵守这样的既定社会规则。“阶层利益表达的是一种资源的分配与占有关系,这种分配与占有关系决定着人们的互动方式、互动过程及其他关系的形成”。因此,尽管法律常常以中立自居,内容却包含一些阶层差别和歧视,也正是所谓的中立标准才使得社会阶层区别对待的结果得以在法律上正当化。阶层区别对待思想反应在刑罚的厘定和适用上,就是对财产犯罪主体更严格而对经济犯罪主体更宽松。 (二)刑事可罚性的错误认识 犯罪学家加罗法洛从社会学角度对犯罪做了类型划分,即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如走私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其实,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指称更多的是一种形式意义的甄别,区分的核心标准在于行为触犯的不同法律渊源。因此,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起源看,并没有涉及到对二者的刑事处罚孰轻孰重的问题。但是,鉴于自然犯更易为社会所感知,社会公众对待二者的态度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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