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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1173—2015
生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农耕地工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单元工程——农耕地工程质量评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评定
方法和项目划分、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中农耕地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L 336-2006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耕地工程
以充分保护农业耕地水土资源,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减少水土流失,提高作物产量为目的而修
建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3.2
单位工程
可以独立发挥作用,具有相应规模的单项治理措施和较大的单项工程。
3.3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可单独或组合发挥一种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
3.4
单元工程
通常是由若干个工序组成的综合体,为施工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根据农耕地工程的设计结构、施
工部署和质量考核的要求,将分部工程划分成若干层、块、区、段,每一层、块、区、段为一单元工程。
3.5
主控项目
对单元工程功能起到决定作用或对工程安全、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检验项目。
3.6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4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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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评定原则
应坚持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
应坚持科学、客观的原则。
应坚持调查研究、因地制宜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4.2 评定程序
4.2.1 施工单位应对完成的单元工程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见附录A,向
监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4.2.2 监理单位收到复核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核。复核应在核查报验资料的基础上,对照施
工图纸及技术要求进行检验,确定单元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4.2.3 对评定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2.4 对遗留问题的单元工程,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评定表中填写复核记录、签署评定
意见、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相关责任人应签认。
4.3 评定标准
4.3.1 水土保持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除特殊标注外,其标准应符合以下规
定:
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质量要求;一般项目合格率不小于70%,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分布。
优良标准:主控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质量要求;一般项目合格率不小于90%,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分布。
4.3.2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情况下,应及时处理。在符合以下条件规定时,重新进行质
量评定:
a) 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重新进行质量评定。
b) 工程缺陷部分经处理,并由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鉴定,单元工程质量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可评
定为合格。
c) 处理后的单元工程质量仍未达到设计要求的,经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复核确认能
满足安全与使用功能要求的,不必再进行处理;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原设计尺寸或造成永久缺
陷的单元工程,经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的,其质量
可评定为合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5 评定方法和项目划分
5.1 评定方法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方法以实地检测和典型调查法为主。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要素由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组成。
对于隐蔽部位的单元工程,应按照工程合同的质量等级要求,根据该单元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以
监理记录和施工单位监测报告,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主,按照4.3 的规定执行。
5.2 项目划分
农耕地工程项目划分按SL 336的规定执行,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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