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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 1604—2018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4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252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业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
3.2
餐饮服务单位
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单位,主要类型包括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店等)、快餐店、小吃
店、饮品店、食堂、中央厨房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分为大、中和小三级,划分参数
见附录A。
3.3
油烟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3.4
非甲烷总烃(NMHC)
按HJ/T 38规定条件下,测得的对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碳氢化合物
总量,以碳计。
3.5
现有餐饮服务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经营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餐饮服务单位。
1
DB41/ 1604—2018
3.6
新建餐饮服务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服务单位。
3.7
油烟去除效率
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前的油烟质量之比值,以百分率计,见式(1)。
(C前Q前 - C后Q后)
P 100% (1)
( )
C前Q前
式中:
P —— 油烟去除效率,%;
3
C 前 —— 净化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 ;
3
Q 前 —— 净化设施前的排风量,m /h;
3
C 后 —— 净化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 ;
3
Q 后 —— 净化设施后的排风量,m /h。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现有餐饮服务单位自2018年11月1日起,新建餐饮服务单位自2018年6月8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
要求。
4.2 排放限值
4.2.1 餐饮业油烟、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限值和油烟去除效率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限值和油烟去除效率
单位:mg/m3
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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