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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1168—2015
普通省道网命名和编号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省道命名、编号规则、路线交换代码、信息标识与交换。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普通省道命名和编号。农村公路命名和编号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表编制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省会放射线
从省会郑州市出发向省内其它区域辐射的普通省道路线。
3.2
北南纵线
整体呈现北南走向的普通省道路线。
3.3
东西横线
整体呈现东西走向的普通省道路线。
3.4
联络线
联结国省道与国省道或国省道与部分重要节点(乡镇、旅游景区、高速公路出入口等)的普通省道
路线。
4 命名
4.1 普通省道路线的命名,应按照省会放射线、北南纵线、东西横线和联络线的起讫点方向顺序排名,
采用所在地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普通省道省会放射线以省会为起点;普通省道北南纵线按照地理位置
方位由北向南;普通省道东西横线起讫点按照地理位置方位由东向西;普通省道联络线起讫点按照行政
区划级别自高而低,同行政区划级别按地理位置方位自北向南、自东向西。示例参见附录A.1。
4.2 普通省道路线全称由路线起讫点的地名中间加连接符“—”组成,称为“××—××公路”。若
线路起讫点分别位于不同县(市)级行政区划,线路起讫点名称原则上选择县级(市)及以上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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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若线路起讫点均位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或距离较近(一般为50km 以内)容易识别的,路线的
起讫点名称可选择乡(镇)节点。示例参见附录A.2。
4.3 普通省道路线简称原则上采用起讫点地名的首位汉字组合表示,简称为“××线”。
4.4 路线全称和简称不应重复。如出现重复,则应采用起讫点所在地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划加以区
分,或采用其它能表示该路线起讫点特征的地名加以区别。如范县辛庄至林州合涧路线,命名为“范县
-林州公路”,简称“范林线”;为避免重复,范县张庄至林州任村路线,命名为“范县-红旗渠公路”,
简称“范红线”。
4.5 部分路线在地名的基础上可采用体现当地文化特色的标识。示例参见附录A.3。
4.6 路线全称不宜超过10 个汉字位,简称不宜超过5 个汉字位。
4.7 路线名称应按照GB/T 2260 和 GB/T 10114 规定的汉字地名表示。未列入标准而实际存在或新变
更的地方名称,也可采用国家或省级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地名。
5 编号
5.1 标识符
普通省道路线的字母标识符采用汉语拼音“S”表示。
5.2 编号结构
普通省道的编号,由省道标识符“S”和三位数字组配表示,结构为S×××。
5.3 编号规则
5.3.1 普通省道的数字编号,第一位用“1、2、3、5”分别表示省会放射线、北南纵线、东西横线和
联络线;第二、三位按路线的不同走向对应编制两位数字顺序号。
5.3.2 普通省道省会放射线的编号,以郑州市为起点,放射线止点为终点,从正北方向按顺时针方向
顺序编号。
5.3.3 普通省道北南纵线的编号,以路线北端为起点,南端为终点,按路线的纵向排列,由东向西顺
序编号。
5.3.4 普通省道东西横线的编号,以路线东端为起点,西端为终点,按路线的横向排列,由北向南顺
序编号。
5.3.5 普通省道联络线的编号,以路线北端为起点,由北向南顺序编号,同一横向上自东向西顺序编
号。
5.3.6 在保持路线连续的情况下,普通省道编码可跨省级行政区域沿用同一编号,如南乐福堪至商城
长竹园路线,跨越山东省、安徽省,但路线始终保持连续,故沿用同一编号。
5.3.7 普通省道与相邻省份省道连接贯通的,可考虑统一编号。
5.3.8 普通省道之间重合的路段,编号时原则上按照路线编号选择数字较小者;普通省道与普通国道
之间重合的路段,编号时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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