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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 538—2017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标准的实施与监
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合成氨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氨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硝酸生产、联碱法纯碱生产、焦化企业副产氨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清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中和滴定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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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41/ 538—2017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合成氨工业
合成氨工业包括生产合成氨及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
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排水量
指企业或生产设施向其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
废水(含生产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锅炉或电站排水等)。
3.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吨氨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即每生产1吨合成氨,由生
产厂区排出的水量,以 m3/t 计。
醇氨联产企业需将醇生产量按1:1折算为氨生产量后,再加和核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4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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