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管理.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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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管理 ; 主 要 内 容 一、病原微生物的分类 二、高致病性的菌毒种以及样本 的包装和运输管理;一、病原微生物的分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 于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病原微生物的分类: 第七条 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名录》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 .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489-2004)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细则》VS联合国编号 (UN2814 和UN337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489-2004)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求》 4 生物危害评估 当实验室活动涉及传染或潜在传染性生物因子时,应进行危害程度评估。危害程度评估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生物因子的种类(已知的、未知的、基因修饰的或未知传染性的生物材料)、来源、传染性、致病性、传播途径、在环境中的稳定性、感染剂量、浓度、动物实验数据、预防和治疗。 危害程度评估应由适当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489-2004)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5.2 生物安全水平分级 根据所操作因子的危害程度和采取的防护措施,将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4级,Ⅰ级防护水平最低,Ⅳ级防护水平最高。以BSL-1、BSL-2、BSL-3、BSL-4表示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以ABSL-1、 ABSL-2、 ABSL-3、 ABSL-4表示动物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编 写 原 则 参照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病原微生物的分级标准 尽量全面,体现实验活动,满足不同需要 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惯例 紧密结合国内的实际(物质、技术、人员) 便于查找,注重实用 广泛听取不同意见;涉及病原微生物;《名录》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种类;病毒的分类情况;细菌、放线菌等的分类情况;真菌的分类情况;有 关 说 明(一) 国外新发现(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病原体的操作级别完全按照国外同类标准 非法定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的操作级别主要参照国际相关标准 本规定中所涉及病毒的操作级别主要指野生型病原微生物,重组体另加说明;有 关 说 明(二) 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有些病原体的防护标准低于国外;病毒;有关实验活动分类的说明;《名录》的结构 共3个表格: - 表1 病毒(附朊病毒) - 表2 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 - 表3 真菌 每个表格后面有说明和注释,使用前应仔细阅读;;有关说明(一) 病毒培养:指病毒的分离、培养、滴定、中和试验、活病毒及其蛋白纯化、病毒冻干以及产生活病毒的重组试验等操作。利用活病毒或其感染细胞(或细胞提取物),不经灭活进行的生化分析、血清学检测、免疫学检测等操作视同病毒培养。使用病毒培养物提取核酸,裂解剂或灭活剂的加入必须在与病毒培养等同级别的实验室和防护条件下进行,裂解剂或灭活剂加入后可比照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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