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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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员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员工廉洁从业行为标准 1、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老实守信、廉洁勤业。 2、公司员工不准有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损公肥私的以下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二〕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单位支付、报销。 〔三〕在企业业务、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借〔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或不按规定缴交费用,或工作调动、离岗、退休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 〔五〕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六〕其他侵吞、违规占有企业财物、损公肥私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员工不准有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以下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或企业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当利益。 1.利用公司的资产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2. 本人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与所在企业发生物资采购、租赁等交易。 3. 将本人特定关系人所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作为非竞争性采购的合作对象,进展经济交易,谋取利益。 4. 利用工作便利对客户或其他效劳和管理对象吃、拿、卡、要。 5. 以减免费用、提供合作工程或录用等好处为交换,要求效劳或合作对象为个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 6.挪用客户委办业务款项不上缴,或应退还不退还。 〔二〕私自从事或参与关联企业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的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1.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相关联的各项业务。 2.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联的有偿中介活动。 〔三〕允许特定关系人在本人职权范围内从事与本人职权影响相关联的以谋利为目的的活动。 1.开办或参与开办〔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有直接关联的经营机构。 2.承揽工程,设备和线路代维,各类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 3.代理业务或广告投放、终端设备销售、卡类销售、工程外包、业务外包以及维护外包等。 4.承办与业务宣传或内部管理活动相关的事项。 5.受托参加员工职权管辖范围组织的采购招投标活动。 6.从事物业管理。 〔四〕承受或者索取关联企业、潜在合作者以及管理和效劳对象提供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可能影响其正确履行职务的礼金物品等好处而不退还、不上交。 〔五〕无偿或者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承受关联企业以及管理和效劳对象提供的效劳、劳务,未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收受干股或其他利益,变相收受贿赂。 〔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或效劳对象购置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或效劳对象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管理或效劳对象财物。 〔七〕其他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员工不准有欺瞒作假、谋取不当利益的以下行为: 〔一〕违反财经纪律,隐瞒、转移、截留企业收入或做假账。 〔二〕以个人或部门名义在银行存放和自行存放企业资金。 〔三〕与代理商勾结串通签订虚假代理合同套取代理费用。 〔四〕与代理商勾结欺骗用户,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企业。 〔五〕将本属自有渠道的业务转让或直接给代理商受理,谋取不当利益。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荣誉或其他利益,或虚构、歪曲事实蒙骗上级。 〔七〕其它为谋取不当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员工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标准 第九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公正正派,自觉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以及员工合法权益。除应遵守第二章之规定外,还应遵守本章之规定。 第十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滥用职权、违规经营、循私舞弊的以下行为: 〔一〕从事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明令制止的经营活动。 〔二〕违反规定或民主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工程安排及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进展企业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财产抵押、转让、赠送、变卖。 〔四〕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借贷、为他人代开信用证、委托理财。 〔五〕授意、指使、强令、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从事其他违反财经制度和纪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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