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课件 第一章 幼儿和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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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课件

第一章 幼儿和学前教育 政策与法规;本章学习目标;第一节;学前教育的对象是指接受义务教育之前的3~6周岁的幼儿。在法律意义上,幼儿属于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无认识能力,也无法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人。也就是说,幼儿因其年龄较小,心智尚未成熟,欠缺对其行为的认识能力;在做出一定行为时,对行为可能带来的一些结果没有预测能力;幼儿行为的发生是基于本能,欠缺法律上的控制能力。 不论是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典》等法律来看,还是从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来看,幼儿都是处于???保护的法律地位的,幼儿的侵权行为,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责任;对幼儿的保护包括国家保护、社会保护、学校保护、家庭保护;在幼儿利益受到侵害时,由其监护人代理其主张权利;针对幼儿的犯罪会被处以更为严厉的刑罚;等等。;暑假的某日下午,幼儿园陈老师带领留园幼儿参加户外活动,为安全起见,陈老师在前面领队时边走边大声招呼队尾跟上。中班幼儿小云与大班幼儿青青排在队尾。好闹的青青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拉住小云边走边玩,结果在把小云背起来时不慎摔倒在地。幼儿园工作人员及时将小云送到医院诊断治疗,小云被确诊为左股骨中段斜形闭合性骨折,住院三个月后痊愈。幼儿园为小云支付一万元医药费后,小云家长还要求幼儿园赔偿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试问,幼儿园该不该赔偿这笔钱?;在案例1-1中,幼儿园并无过错,应当由青青承担对小云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青青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案例中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等由青青的监护人即青青的父母承担。;保育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合格的保育工作可以满足幼儿在园生活、游戏和学习的需要,确保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达到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的目的。 幼儿是保育的对象,用法规将幼儿保育工作确定下来,保证了幼儿的合法权益。;第二节;一、故意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并且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章规定了幼儿园的安全内容。第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第十三条规定:“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案例1-4;案例1-5;;;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如果是幼儿自身原因引起的伤害问题,一般情况应该由幼儿自己承担。 幼儿因特定疾病而受伤害,幼儿园不知情可免责。根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的规定,幼儿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幼儿园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且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欣欣就读于华鹏幼儿园小 (一)班。在一次户外活动中,欣欣突然呕吐、四肢抽搐而昏厥。代班老师尽管做了救助工作并将欣欣送往医院,但是欣欣在途中仍不幸死亡。经诊断,欣欣是脑膜炎旧病复发而猝死。;;案例1-8;;六、幼儿体育伤害事故;按学校体育组织形式可分为体育课事故、课外体育活动事故、体育竞赛事故和课余体育训练事故;按事故的发生可分为意外事故和过失事故;按事故的预见性可分为不可预见的事故和可预见的事故 (后者又可分为由自身条件引起的、由外界支配条件引起的和由环境条件引起的事故)。 任何分类都有其依据,无所谓对与错,但其最终的归宿都应放在对事故的认定上。因此在分析幼儿体育伤害事故时可从不同尺度、不同外延上把握以下情形: (1)在幼儿园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2)非授课时间 (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幼儿在幼儿园内进行身体活动时的伤害事故。 (3)由于幼儿园处理不善造成的幼儿体育伤害事故。 (4)由于幼儿园教师的不当教育行为对幼儿身体造成的伤害事故。;《民法典》实施之前,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司法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民法典》,对幼儿的人身伤害事故做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有关委托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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