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45545-6-2013-防火标准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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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标准 EN 45545-6 NORME EUROPéENNE EUROP?ISCHE NORM 2013年3月 ICS 13.220.20; 45.060.01 取代CEN/TS 45545-6:2009 英译本 铁路应用——铁路车辆防火——第6部分: 火情控制和管理系统 本欧洲标准于2012年12月7日经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CENELEC成员必须遵守CEN/CENELEC内部规则,即规定了将此欧洲标准在无任何修改的情况下作为国家标准的条件。关于这些国家标准的最新目录和文献参考可以向CEN-CENELEC管理中心或任何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及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成员索取。 本欧洲标准以三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德语)形式出版。任何其他语言版本,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成员负责翻译成本国语言,并通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管理中心,译本与正式版本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成员是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组织成员和国家电工委员会的成员: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尔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国。 CEN-CENELEC管理中心:布鲁塞尔B-1000、马尼克斯大街17号 ? 2013 CEN/CENELEC。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国家成员和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成员,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本标准的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的所有使用权。 参考文号:EN 45545-6:2013 E EN 45545-6:2013 (E) 2 目录 页号 前言 3 引言 4 1 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和定义 5 4 一般要求 6 5 用于自动启动过程的系统的要求 7 5.1 总则 7 5.2火灾探测 7 5.3对自动探测的响应 8 5.3.1 总则 8 5.3.2 本地报警 5.3.3远程报警 5.4 响应自动报警所需的规定措施 9 5.4.1 总则 9 5.4.2 选择性切断供能 5.4.3 自动公共广播系统 5.4.4 保持打开状态的防火门 5.4.5 固定消防设备 6 用于手动启动过程的系统的要求 12 6.1 乘客报警系统 12 6.2 对乘客触发的报警的响应 12 6.2.1 制动系统 12 6.2.2 乘务人员报警 6.2.3 语音联系 6.3 消防——移动或便携式设备 12 6.3.1 总则 6.3.2 灭火剂 13 6.3.3 灭火器放置 6.3.4 灭火器的特定位置 7 火灾条件下的系统功能 14 8 附加要求 14 8.1 紧急标志 14 8.2 应急照明 14 9 符合性评估 14 附件ZA(资料性附录)本欧洲标准和欧盟指令2008/57/EC基本要求之间的关系 15 4.2.7 系统保护 15 参考文献 18 EN 45545-6:2013 (E) 3 前言 本欧洲标准(EN45545-6:2013)已由CEN/TC 256“铁路应用”的技术委员会制定,其秘书处由德国工业标准(DIN)组织。 本欧洲标准应赋予国家标准的地位,应于2013年9月前将本欧洲标准通过同文或者背书的形式列举出国家标准的条件,而对与之相矛盾的国家标准应予以撤销,最晚撤销日期不得迟于2016年3月。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本文件中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一些专利权问题。欧洲标准委员会[和/或欧洲电工标准委员会]不负责识别任意或所有此类专利权。 本文件取代CEN/TS 45545-6:2009标准。 本欧洲标准根据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提交给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委托书而制定的,支持欧洲指令2008/57/EC的基本要求。 欧洲指令2008/57/EC的相关文件参见资料性附录ZA,该附录作为本欧洲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 本系列欧洲标准“铁路应用—铁路车辆防火”由如下部分组成: — 第1部分:总则; — 第2部分:材料和部件的防火性能要求; — 第3部分:防火隔板的耐火要求; — 第4部分:铁路车辆设计的防火安全要求; —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防火安全要求,包括无轨电车、有轨客车和磁悬浮列车的电气设备; — 第6部分:火情控制和管理系统; — 第7部分:可燃液体及易燃性气体装置的防火安全要求。 依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国际章程的要求,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组织应承诺履行本欧洲标准:澳大利亚、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法国、德国、希腊、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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