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王露ech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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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四川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保障和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四川大学关于加速发展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川大校?2004?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大学教师、科技人员等所有在职职工和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离手续的教职工,其在学校工作期间或利用学校的科研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国家规定均属职务发明条例界定范围,其成果所有权属四川大学。 第三条 凡我校教师、科技人员等所有在职职工和从我校办理退职、退休、调动手续的教职工,不得将利用四川大学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归属于四川大学的职务发明占为已有,不得对外泄露,不得私自转让和私自对外合作,不得变相转让和变相对外合作。 第四条 结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情况,本管理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是指四川大学所属各单位科技人员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参与校外或校内股份制企业合作。 (二)技术秘密转让。技术秘密是指所有权属于四川大学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除专利技术以外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技术秘密转让是指将前文所涉及的属于四川大学技术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四川大学职务发明创造。 (四)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将四川大学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程序 (一)四川川大科技产业集团(以下简称“科产集团”)履行学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与校内外有关单位进行合作、兴办企业的职责,并代表学校持有相应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力。 (二)申请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必须是经科技处审核过的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 (三)申请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或高新技术,需向科产集团提出申请,并经由科产集团委托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进行比选。 (四)科技成果经评估作价出资入股时的货币价值以公司成立时在国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记载数为准。 (五)科产集团应和相关学院或课题组就与校内外有关单位的合作方式、公司股权构成、发展战略、股东权益清算 等进行充分协商,并提出合作双方初步认同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草本。 (六)申请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单位或个人需向科产集团提交有关申请报告和合作协议、公司章程、项目可行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合作方资信证明等文件,经所在院(系、所)、科产集团同意后,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国有资产备案,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六条 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程序 (一)四川大学科技处负责代表四川大学行使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职责。 (二)申请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相关技术,必须经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学校需进行比选。 (三)课题组需向科技处提交经所在院系同意的转让合同审批单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涉及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由科技处审核批准;其中,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必须由校级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同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或“著录事项变更”登记。 第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经费的支配,参照相关转让经费列支比例(见附件2)执行。 第八条 在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份中(按100%计),科产集团代表学校占45%--55%的股份(课题组所在学院可享有学校所占股份中的20%-40%收益权),科技成果研发课题组原则上占55%—45%股份,并由自然人代表(可根据科技人员在项目中的贡献大小分解到项目的主要承担者,由课题组主要承担者自行协商确定)。公司成立实现分红后,科产集团以按股权比例取得的收益向学校上交目标。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实现作价入股后,科产集团与课题组应加强对该成果所形成的股权的监管,确保实现股份收益。 第十条 对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职务发明技术成果,在向境外转移时,须向国家相关部门申报并获批准后方可转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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