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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O/01014 BF-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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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O
包钢(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
QEO/01014 BF-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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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文件管理号
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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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集团)公司设备动力部
目 次
目的
适用范围
相关文件
职责
管理内容及要求
考核
记录
A
0
0
2008年
版本号
更改号
更改页
编制
审核
批准
实施日期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1 目的
锅炉、压力容器是特种设备,为使其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在用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汽化冷却装置、汽水两用炉和热水锅炉)和一、二、三类压力容器。
相关文件
3.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4《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3.5《污水排放控制程序》
3.6《废弃物污染控制程序》
3.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3.8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3.9 《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规程管理办法》
3.10 《设备检(维)修工程计划管理办法》
3.11 《设备检(维)修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3.12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13 《闲置、报废固定资产及备件处置管理办法》
职责
4.1 包钢(集团)公司设备动力部(以下简称设备动力部)负责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维护、检修、报废、更新、订货的管理。
4.2 集团公司生产部负责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及锅炉炉膛砌筑、化学清洗的监督检查和安全技术管理。
4.3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设备管理及安全技术管理,要配备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知识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定义
5.1.1 压力等级
5.1.1.1 低压:0.1 MPa≤
5.1.1.2 中压:1.6MPa
5.1.1.3 高压:10 MPa
5.1.1.4 超高压: P
5.1.2 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5.1
5.1.3
5.1.3
5.
5.
5.
5.
5.
5.1.4.1 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0.2MPa×
5.1.4.2 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0.5MPa×m3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 V≥10MPa×
5.
5.
5.
5.1.4
5.
5.1.4.8 球形储罐(容积
5.1.4.9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
5.2 设计、采购与安装
5.2.1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5.2.2 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使用单位必须向设备动力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公司设备采购部门在国家技术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制造单位中,按《设备采购管理办法》采购。
5.2.3 新采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在交付使用单位时,制造厂商须提交下列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5.2.3.1 总图和承压元件图(应与实物相符);
5.2.3.2 强度计算书;
5.2.3.3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有材质、无损探伤、耐压试验、焊接试样理化性能检验内容);
5.2.3.4 产品合格证(包括出厂检查印章及当地技术安全监察部门的监察印章);
5.2.3.5 安装使用说明书。
5.2.4 新采购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由经集团公司生产部审查合格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
5.2.5 安装竣工时,安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交技术资料。
5.2.6 安装竣工后,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整体验收。验收合格、办理使用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5.3 运行管理
5.3.l 使用单位要建立锅炉设备档案和压力容器设备台帐,对其进行技术状况管理。
5.3.2 使用单位按照 《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规程管理办法》要求编制、修订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检修规程并严格执行。
5.3.3 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缺陷,由于生产原因无法安排处理或
5.3.4
5.3.4.1
5.3.4
5.3.4
5.3.4
5.3.4.5 规程中规定的不允许继续运行的其它
5.3.5
5.3.6 锅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按《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程序》、废水按《污水排放控制程序》、废物按《废弃物污染控制程序》
5.4 检验
5.4.1
5.4.2 运行中的锅炉每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工业锅炉由公司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热电厂锅炉由自治区
5.4.3
5.4.4 除定期检验外,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投运前也要做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4.4
5.4.4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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