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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县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县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县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县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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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企业规模。各行业的行业龙头,符合我县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企业。具体标准:
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500万元以上。
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500万元以上。
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500万元以上。
从事农业“互联网+”等新型业态的农业龙头企业,年营业额需达到500万元以上。
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
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二)示范带动。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具体带动能力分类如下:粮食2000亩;蔬菜300亩;果树500亩;茶叶500亩;笋竹1000亩;木本粮油林500亩;中药材300亩;花卉10万盆(株);生猪存栏3000头;羊存栏1000只;牛1000头;鸡、鸭出栏50000羽;兔存栏5000只;鸽20000羽;蜜蜂500箱;其他特种珍稀动物500头;渔船30艘;水产养殖面积100亩或网箱100平方米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四)规范经营。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依法经营。企业信誉良好,无欺诈行为,不拖欠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等,无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近2年内未发生农产品安全事故。
(六)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自己注册的商标和品牌,使用当地区域公用品牌。
(七)优先条件。企业建立基地或联结基地产品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种源农业等特殊行业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供如下有关申报材料。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还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上年度无涉税违法行为证明(免税企业需要免税证明);
(六)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产值数据报告;
(七)经属地乡镇(街道)盖章的带动农户说明。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县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文件,申报企业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街道)负责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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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认 ?定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召集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深入企业进行核查,并召开评审会议,按评定标准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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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
第九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年监测。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负债表、利润表)和企业年度总结等监测材料报送至属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进行汇总后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监测。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监测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经监测合格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奖牌,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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