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docxVIP

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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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细则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相应保障。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案例评选、调研工作;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咨询值班或法律咨询活动、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非公职身份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按照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补贴。 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标准;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标准等种类。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同服务形式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为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所需费用;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另行在限额内按规定报销。 基本劳务费用为日平均工资乘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再乘以补贴系数的所得数额。日平均工资统一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确定,实行动态调整,三年一周期;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标准执行;补贴系数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案件承办质量等实际协商确定。 第二章 办案补贴标准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综合运用评估结果,对法律援助案件根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分别按照1.2、1.1、0.9、0.7的补贴系数发放基本劳务费用,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异化补贴机制,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仲裁除外)等不纳入质量评估范围的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按合格档次发放补贴。 第八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直接费用7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2天; (二)审查起诉阶段,直接费用10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2天; (三)审判阶段,直接费用13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4天; 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判阶段补贴标准为基数,每件增加300元。 第九条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直接费用14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5天;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直接费用14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5天; (三)以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的案件,直接费用14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5天;调解、和解协议未履行,受援人重新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原承办人员继续承办,不另行发放办案补贴; (四)民事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直接费用14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3天; (五)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直接费用14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3天。 第十条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40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5天。 第三章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单位的值班律师,按日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的,补贴标准为: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补贴系数1.0,不发直接费用。 第十二条 值班律师经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办案机关的通知,到专门场所或看守所按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以及参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律帮助,且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法律帮助卷宗归档符合要求的,补贴标准为:直接费用150元,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补贴系数1.0。 对于当日同一值班律师在同一地点为多个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为:第1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补贴,从第2件起,每件发放补贴200元。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有关单位、场所法律咨询接待窗口的值班人员,按日接待当事人来访、电话咨询、网络法律咨询或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的,补贴标准为: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1天、补贴系数1.0,不发直接费用。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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