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参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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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 来源: 主站 发布时间: 2008-04-24 10:41 作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 付 礼 劳动争议案件是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 的一种新类型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的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 件相应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和新的特点。 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主管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自 1950 年 11 月 26 日至 1999 年 7 月 7 日共颁布了有关劳动争议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62 件, 以调整不断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收到了效果,但与现实的需要却相去甚远。最高人民法院面对上述现 实状况,利用其有制定司法解释的法定权利,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制定了有关劳动 争议的司法解释共 11 件,最新的司法解释是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为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依据。但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出 现,司法解释的作用显然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劳动争议中涉及的劳动争议仲裁程 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问 题,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可依,使有 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依的法治原则失去了基础,使得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 屡屡发生,而劳动者却投诉无门。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本文拟在劳动争议仲裁 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关系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问题两个方面浅谈我国劳动争议处 理体制的完善。 随着我国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但在理论上和实务上,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常会遇到仲裁程序与诉讼 程序之间衔接问题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方面的问题,这些反映了我国劳动法 律制度存在缺陷。因此,从理论上及实务上,研究上述问题就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概述 我国《劳动法》第 77 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 依法申请调节、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 序”。第 79 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的 体制。 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 (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存在的弊端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裁审单轨制,但对诉讼和仲裁的衔接没有 法律规定。 劳动法只是简单地规定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但对两种程序如何衔接未作规定,民事诉讼法也未有相应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处 理劳动争议时碰到较多的理论和操作上的障碍,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虽 然解决了部分操作上的问题,但仍有理论上及部分操作上的问题没有解决。 1 、对仲裁不予受理的司法救济问题。 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 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 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三种理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而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处理。司法解释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上述三种情形,人 民法院应当处理,对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他理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 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而不予受理,人民法 院能否处理?对此,缺乏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劳动法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 《解释》只列举了上述三种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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