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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 , 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
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 住宅设计 。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 ( 厅 )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 3.1.2 的
规定。
表 3.1.2 套型分类
居住空间数
套 型 使用面积 (m2)
(个)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 : 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 ( 厅 )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
规定:
1 双人卧室为 10 平米 ;
2 单人卧室为 6 平米 ;
3 兼起居的卧室为 12 平米 ;
3.2.2 起居室 ( 厅) 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 平米。
3.2.3 起居室 ( 厅) 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 ( 厅 )
的门的数量。起居室 ( 厅 ) 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 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 平米。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 4 平米 ;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 5 平米 ;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
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 2.10 平米。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 0.5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
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 1.5m; 双排布置
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 0.90m 。
3.4 卫 生 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 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
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 ( 浴缸或喷淋 ) 、洗面器 三件卫生洁具的为 3 平米 ;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 2.50 平米 ;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 2 平米 ;
4、单设便器的为 1.10 平米 ;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 ( 厅 ) 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 ( 厅 ) 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
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 ( 厅 ) 和厨房的上层 ; 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 平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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