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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
《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
《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
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论操作引导(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估机构执行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论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估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论管理暂行方法》 (财预 [2011]285 号)、《对于推动估算绩
效管理的指导建议》(财预 [2011]416 号)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操作引导。
第二条 本操作引导所称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论(以下简称绩效评论)是指评
估机构接受财政部门、估算部门(单位)拜托,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
绩效评论指标、评论标准和评论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任性和效益
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论。
估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估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估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和其余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论业务, 应该接受绩效评论主体拜托。 财政部门和估算部门是绩效评论的主体。
第四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论业务,应该恪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和行业规范。
第五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论业务, 应该依据绩效评论业务详细状况, 对自己专业胜
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剖析和判断,决定能否承接绩效评论业务。
第六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论业务, 应该恪守保密原则, 除法律法例和行业规范还有规定外,未经绩效评论主体书面允许,不得对外供给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国家奥密、商业奥密、业务资料及绩效评论结论。
第七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论业务,应该勤恳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论业务, 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别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论业务, 应该获取充足信息, 保证信息根源的靠谱性及利
用信息的适合性,保证绩效评论工作的客观性及绩效评论报告的真切性、正确性。
第十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论业务, 能够邀请有关专家辅助工作, 但应该采纳必需举措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三章 绩效评论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论业务,应该明确绩效评论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 绩效评论的对象包含纳入政府估算管理的资本和纳入部门估算管理的资本。
依照估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估算管理的资本和上司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本。
第十三条 绩效评论的基本内容往常包含: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状况;
(二)资本投入和使用状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拟订的制度、采纳的举措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成效;
(五)绩效评论的其余内容。
第十四条 绩效评论一般以估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要(要点)项目可依据项目
或支出达成状况实行阶段性评论。
第四章 绩效评论程序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执行绩效评论业务, 绩效评论程序往常分为三个阶段, 即绩效评论
先期准备阶段、实行阶段和绩效评论报告的编制和提交阶段。
(一)绩效评论先期准备阶段
1.接受绩效评论主体的拜托,签署业务商定书。
2.成立绩效评论工作组。
3.明确绩效评论基本领项,包含:
(1)项目的背景和基本状况;
(2)绩效评论的对象和内容;
(3)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状况及有关要求;
(4)绩效评论的目的;
(5)拜托方及绩效评论报告使用者;
(6)其余重要事项。
4.拟订绩效评论方案。
(二)绩效评论实行阶段
1.依据项目特色,依照绩效评论方案,经过模卷研究、数据填报、实地调研、会谈会
及问卷检查等方法采集有关评论数据。
2.对数据进行甄别、汇总和剖析。
3.联合所采集和剖析的数据, 按绩效评论有关规定及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评论方法对
项目绩效进行综合评论,对各项指标进行详细计算、剖析并给出各指标的评论结果及项目
的绩效评论结论。
(三)绩效评论报告的编制和提交阶段
1.依据各指标的评论结果及项目的整体评论结论, 按绩效评论有关规定及要求编制绩
效评论报告。
2.与拜托方就绩效评论报告进行充足交流。
3.执行评估机构内部审察程序。
4.提交绩效评论报告。
5.工作稿本归档。
第十六条 绩效评论业务依照拜托方付费的原则, 拜托方与评估机构还有商定的, 从其
商定。波及对有关法律权属及技术应用等需要进行判定或咨询的,有关花费往常由拜托方
肩负。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在决定承接绩效评论业务后, 应该与拜托方签署业务商定书。 业务
商定书往常包含:
(一)评估机构和拜托方的名称;
(二)绩效评论报告使用者;
(三)绩效评论对象和内容;
(四)绩效评论报告提交限期和方式;
(五)绩效评论服务费总数、支付时间和方式;
(六)评估机构和拜托方的其余权益和义务;
(七)绩效评论报告的使用限制;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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