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推进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细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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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推进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部署,加快完善我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 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 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4) 17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 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省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的指导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 持,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供应,实 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使用权和处分权利的政策 性住房。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用 地规划、筹集建设、审核配售、回购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区住建水利部门是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区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政策制定,以及指导、监督全区共有 产权住房工作;负责对全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购对象的资格审核、 公示工作,指导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共有产权住房运营管理和档案 整理等工作;负责持有区级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制定共 有产权住房配售方案(请示区政府同意后执行),以及与承购人 签订配售合同、日常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区政府的批复安排政府投资筹集共有 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区级经费预算,并根据单 位的申请拨付资金。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用地规划保障、建设用地 供应,新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条件 核实管理工作,共有产权住房相关登记工作以及申请人住房产权 现状和历史转让核查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共有产权住房制 度落实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受理申请、 审核、公示等工作;负责参考本细则制定镇级共有产权住房的管 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 第五条 区住建水利部门根据市住建主管部门制订的共有 产权住房年度供应计划,结合地方实际需求,制定共有产权住房 建设计划,并落实筹集渠道和重点项目。 第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选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 和需求分布进行,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功能完善、需 求较为集中的区域。 第七条区住建水利部门依据我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 度建设计划,在充分调查摸底的情况下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年 度供应需求,报区自然资源部门编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共 有产权住房建设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应纳入地方年度用地指标,予 以优先保障,列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不占用地方年度用地指 标;要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先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保足额保障和优先供应。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房地 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 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鼓励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共有产权住房” 等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选择建设单位。对集 中建设或分散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用房的控制性要求须在用地 规划条件中明确,列入招拍挂文件,并在成交后纳入《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区住建水利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应当明确 房价限制的具体要求,以便进行出让地价评估。 第八条共有产权住房采用以下方式筹集建设: (一) 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 中建设; (二) 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三) 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 (四) 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五) 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 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 (六) 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新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前,需要就 选址、套数、户型、拟供应对象等征询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意见;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 配套公建、机动车位、商业配置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乡 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新建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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