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docxVIP

2021年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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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 题的处理意见 为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现就整改涉 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 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问题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 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整改,限期依法补办 取水许可相关手续。补办取水许可证的有关程序要求,详见本意 见第七部分。 二、 关于不符合水资源管控指标的取水问题 (一)编制取用水压减方案 对不符合水资源管控指标的取水问题,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组织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区域取用水压减方案。 压减方案应统筹安排区域内所有取水项目,明确区域取用水量压 减目标,提出拟采用的节约用水、水源替代、产业结构调整、严 格取用水监管等措施,制定分期分批压减取水项目和取用水量的 工作计划,并明确责任主体。 (二)整改要求 根据核查登记发现的问题和区域取用水压减方案,统筹确定 保留类、退出类、整改类的清单,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列为退 出类的项目,应按规定时限退出。对列为整改类的项目,已办理 取水许可证但需要核减水量的,应按照压减方案要求压减取水 量,并依法变更取水许可。对列为整改类的项目,未办理取水许 可证的,应按照压减方案的要求从严核定取水量,并按要求办理 取水许可证;需分阶段压减水量的,按相应的阶段核发取水许可 证。 三、 关于农业灌溉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的取水问题 对列入整改范围的所有灌区(包括大型、重点中型、一般中型) 工程,小型农业灌溉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和农村集 中供水工程,要明确整改范围和完成时限,最迟于2021年10月 底前全部完成整改。 四、 关于取水监测计量不规范问题 对核查登记发现的取水监测计量不规范问题,按照《水利部 关于强化取水口取用水监测计量的意见》要求进行整改。 五'关于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问题 (一)取水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延续 取水单位或个人持有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申 请的,仍继续取水的,应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重新办理申请 取水手续。取水申请及审批程序按照取水许可审批管理规定执 行。如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水源、取水规模、取水地点、取水 用途以及取退水影响等未发生变化,且区域水资源条件未发生较 大变化,可以简化材料要求,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二) 已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 取水,但未按规定及时申领取水许可证 取水单位或个人已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取水工程(设施) 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但未按有关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核发 取水许可证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申领取 水许可证,逾期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按无证取水处理。对于取水 事项有较大变化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经批 准后按程序申领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有效期逾期失效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 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审批机关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三) 取水许可事项变更未履行手续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许可事项如取水用途、取水量 等发生变化但未履行有关手续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水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其中,对取水量、取水 地点等变化较小或取水口数量、取水量减少,且准予取水许可所 依据的客观条件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原取水审批结论的,取水许 可审批机关可按变更程序办理,直接审批变更申请,换发新的取 水许可证;否则,取水单位或个人应重新提出取水申请,经批准 后按新申领取水许可证。 对于未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由原取水 审批机关责令转让方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 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支撑文件,按照《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政法〔2016〕156号)等有关规定补办取水权转让申请审批 手续;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依法办理 取水许可证或者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四)超许可水量、超计划水量取水 对超许可、超计划取水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水行政 主管部门应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依法整改;确需增加取水规模 的,对增加取水规模较小,且准予取水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未发 生变化,不影响原取水审批结论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可向取水审批 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应重新申请取水。 六、 其他违反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定的取水问题 (-)取水单位已取得取水许可证,应开展水资源论证但未 开展的,应按规定补充开展水资源论证;对拒不开展水资源论证 的,作出审批决定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撤销取水许可。上级取 水许可审批机关要责令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进行改正。 (二)对越权审批的取水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发放取水许 可证、且撤销取水许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由作出 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撤销取水许可。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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