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化利息讨论.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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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借款收购采矿权,在该矿达到商业开采之前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资本化? 在取得相关采矿权证照时,即应认为采矿权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以采矿权并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所指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即“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相应地,与用于收购采矿权的资本性支出相关的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 2、企业为取得用于建造自用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相关借款利息以及建造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资本化? 用于建造自用房屋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一项单独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相应地也应当考虑其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尽管取得该土地的目的是建造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但相关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不是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前提。 土地使用权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志应该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被实际占用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房屋建筑物建造的开始之日(以两者中的较早者为准),这一过程通常较短,因此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并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的“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因此用于购置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支出,包括保证金等,均不属于计算资本化利息的基数。 土地使用税支出不属于使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支出,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费用化,而不能资本化计入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中。 3、工程购地借款利息能否资本化? 此题同上。 4、公司对外币专项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是否可以资本化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之下,外币专门借款发生的汇兑差额(不论该差额的方向),只要是在资本化期间内发生的,均应资本化计入相关符合条件资产的购建成本中。其中,对于因外币贬值造成的外币借款汇兑收益,应当调减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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