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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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1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包括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国有金融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与激励相结合。建立企业年金,应当在为企业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将其作为健全薪酬福利制度和激励机制的重要方式,实现保障性与激励性的有机结合。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保障符合条件、自愿参加的全体职工,并根据发展战略、收入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策略、职工贡献程度等因素,探索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年金保障体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三)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相结合。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统筹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当期与长远的关系,依法保障职工权益,切实维护出资人利益,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二章??? 企业年金的建立、修改、中止和终止   第五条? 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集体协商确定,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六条??国有金融企业企业年金,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并将结合下列条件:   (一)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或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其中,集团控股类国有金融企业母公司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   (二)具有较好的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   (三)具备相应的财务承受能力,不得因实行企业年金出现亏损,影响国有金融企业长远发展。   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者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集团控股类国有金融企业母公司以及亏损或者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公司,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前款规定的相关财务数据,以国有金融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按照国内会计准则)为准。?   第七条? 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具有合格的?考核评价结果,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已改制的国有金融企业,经管目标按照公司治理程序确定;未改制的国有金融企业,经管目标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二)绩效评价合格,国有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绩效评价的,其绩效评价类型应当达到中(CC)以上。   前款规定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国有金融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考核评价结果为准。   国有金融企业下属非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具备合格的考核评价结果。其中,非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应根据上级单位对其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确定,且绩效评价结果应达到中等以上。   第八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设计企业年金方案。集团控股类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各子公司之间的缴费水平,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互相攀比。   第九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中明确企业年金方案修改、中止和终止的条件与情形。   第十条? 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改或者中止企业年金方案:   (一)?因经营性原因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或者未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或者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应当修改企业年企方案、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标准。   (二)因经营性原因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或者未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或者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应当经与职工一方协商,中止企业年金方案。   (三)因经营性原因导致亏损或者未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或者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而修改或者中止企业年金方案的,如再次满足相应条件,可以恢复企业年金方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国有金融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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