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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石采选业税务风险防控
第一节 筹建环节税务风险
一、探矿权、采矿权未按规定进行摊销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铁矿石采选公司取得铁矿石采矿权,支付价款 9,500
万元,每月按生产原矿数量进行摊销采矿权, 2013 年至 2014
年共计摊销 2008.01 万元,不符合无形资产不低于 10 年摊
销的规定。
(二)风险描述
1. 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支付的价款一次性
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无形资产的摊销
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三)防控建议
财务部门对取得的采矿权、探矿权等无形资产不得将其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
例规定的年限进行摊销。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 512 号)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
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
得低于 10 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
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
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试运行期间产生的税会差异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铁矿石采选企业新增一条选矿生产线, 2015 年 3 月至
12 月进行试运行,期间投入试运行生产成本 1192.55 万元,
记入‘在建工程’借方,取得试运行产品销售收入 1204.05
万元,记入‘在建工程’贷方,在 2015 年所得税汇算申报
时没对试运行收入做纳税调整。
(二)风险描述
企业发生生产线试运行收入的,由于会计与税收规定存
在差异,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增值税、所得税均要
求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款,因此企业往往存在按会计规定进
行账务处理后,不按税法规定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提及
少作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财务部门应对试运行期间发生的销售收入及时按规定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及年度申报
时,注意将试运行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
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
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的通知》(国税发
〔2009 〕79 号)第三条第一款: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
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
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
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凭证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选矿企业 2014 年 1 月按合同价 35 万元购入铁矿石一
批,并于 2014 年 2 月进行了生产领用,其产品于 2014 年 7
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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