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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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稿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委书记是矿井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矿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矿井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监督检查矿井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3条 协助矿长抓好矿井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建章立制等工作,参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4条 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积极参与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5条 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 参加矿井安全办公会议,并对会议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8条 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9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10条 当矿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做好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并配合上级安全调查、监督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 未按规定监督检查矿井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的,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3条 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决策未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党委书记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4条 未按职责规定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矿井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矿井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不能及时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党委书记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党委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党委书记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1条 在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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