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纠纷调处专题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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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7 * 3 集体林地被划归国有林场使用案 某国有林场成立于上个世纪50年代后期,由县政府将几个相邻村的集体所有林地划拨组建而成,经营面积以总体设计书确定的为准。其中,某村被划拨6645亩。划拨时约定林地所有权不变,某国有林场取得林地经营权,采伐时按省政府规定的林价的30%支付给某村,但没有约定林地经营期限 90年代中后期山林价格上涨,某村多次以土改时的土地证为依据向县政府提出收回林地的要求,但调处未果。2004年2月,在该村林改过程中,村委会又一次向县政府申请处理。 经反复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某国有林场每年按市场均价支付给某村6645亩林地租金;(2)一宗1354亩林地的林木采伐收入归某村所有;(3)某村协助林场管理,不得干扰、阻碍和破坏国有经营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如违约,某林场有权不支付租金及约定的林木收益。至于某国有林场土地经营期限以及能否申领林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因政策性较强,暂不约定 县政府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 2021/3/27 * 占用集体林地形成的国有林场源于上个世纪50年代的建设兵团消灭荒山运动,在南方集体林区十分普遍,而且长达数十年的历史,已形成了国有林场相对稳定的组织与经营体系。近年来,随着山林价值上升,乡村收回林地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因此,处理此类案件应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7条第1款第1项规定,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土改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土改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国有林业事业企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本案中某村主张的林地所有权和某国有林场主张的林地使用权都是合法有效的。关键在于,因历史原因导致的土地使用期限的不明确和租金的低廉,导致林地所有权人某村村民集体利益受损,同时国有林场长期经营的事实和组织体系的稳定导致目前无法全部归还或归还带来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成本过高。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目前最好的做法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维持国有林场稳定和保护林权人合法权利之间寻找既合法又合理的解决方案 本案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通过提高林地租金和收益分成保护林地所有权人的利益,通过利益制约保证国有林场的稳定和正常经营,其利益与责任机制的有机结合不失为目前处理此类纠纷的范例 2021/3/27 * 4 互换林地上的树木权属案 1994年5月,某村王某与李某经过协商,将自己承包的离家较远的一块林地与李某一块同样大小的林地交换以方便经营,并签定了书面协议,当时王某的林地里有刚种植的10棵杨树,但协议未提及其权属。2006年4月,李某未经批准将树伐除,卖得1500元。 王某认为该10棵杨树是自己的,向当地林业站举报了此事,并要求李某归还1500元卖树款。 县林业局认定10棵杨树归李某所有,但李某应支付王某10棵杨树的购买费用,确权后,对李某的滥伐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1/3/27 * 在林权权属争议与违法行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需要理清确定权属和处理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确定权属是处理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应当确权之后再进行处罚。 首先,应确定10棵杨树的权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的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同属一个行政村,为经营方便,双方互换承包地并签定了书面合同,承包地互换合同有效。按法理,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土地上的青苗应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因此,10棵杨树应归李某所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据此,李某应补偿王某的实际投入,支付王某购买杨树的费用。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为滥伐行为。《森林法》第39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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