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xVIP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附件 XX银行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 (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 ,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 〔〕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 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 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 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科 目的金额。 第四条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接收抵债资产 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广税等税金,以 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 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及其它相关支出等直 接费用。 第五条 本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 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 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行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土地闲 置费,土地处理期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帐面余额扣除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八条 本行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 保管、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收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的收回、 管理和处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业务拓展部主要负责: (一) 确认债务人是否符合本行以物抵债条件; (二) 对抵债资产进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三) 组织以物抵债项目申报材料; (四) 依照审批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以物抵债法律手 续; (五) 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经营管理和处理。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 (一) 负责对以物抵债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及上报; (二) 负责选聘中介资产评估机构; (三) 负责以物抵债协议等合同文本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审 查; (四) 负责对以物抵债资产的相关材料和档案的管理; (五) 负责对抵债资产的财产及手续的保管。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权限内以物抵债方案进行 最终批复。超权限的报董事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与营业部(或支行网点)负责对收回 的以物抵债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以物抵债的条件和范围 第十四条 本行抵债资产的接收要严格控制。首先应考虑以货 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当本行的债权面临较高风险, 以物抵债确实更加有利于保全本行资产的,方可接受以物抵债。 第十五条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本 行债务,担保人也无力代为清偿,能够办理以物抵债: (一) 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它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 产,经合法清算后,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 债务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 关、停、并、转状态; (三) 本行经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 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四) 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经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 保全本行债权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第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 (一) 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 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 该资产价值的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三)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 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 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几乎没 有或没有剩余的。 (六)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它形式限制 转让的资产(本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 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 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 已确定要被征用或征收的土地使用权。 (十)土地所有权。 (十一)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十二)其它无法变现的资产。 (十三)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第十七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 , 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价值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 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本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应合理确定其抵债价值。 (一) 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价值的基础上,与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二人协冏确定抵债价值。 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 ,确定资产的市 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 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 定其抵债价值时予以扣除。 (二) 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

文档评论(0)

tangjiansheng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