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健康监护(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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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因工致残程度评价(job related disability evaluation 或disability compensation evaluation)是根据医学检查的结果,被鉴定者劳动能力的损失或致残程度做出鉴定,使其获得合理的残废赔偿待遇。 (三)职业病与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 世界卫生组织专家组(1980)对疾病后果提出的国际分类法,则是根据疾病、事故导致损伤(impairment) ,进而失能(disability) ,最后发生残疾(handicap)的规律,对损伤(器官功能紊乱)、失能(整体功能紊乱)和残疾(失去适应周围环境的能力)范围与程度分别加以分类编码条款有1476 项。 我国过去只有一些根据生物、社会、心理综合变量最后按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损失程度制定的地区性伤残医务鉴定标准,为了适合劳动部门能进行工伤补偿这些标准将伤残分级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大部分丧失”和“部分丧失”。但由于企业职工的工种繁多、差异很大,伤残的种类错综复杂,脱离具体对象难以准确地进行劳动能力的损失评定,同时存在有不易定性及定量的困难。 1996年我国首次颁布了全国统一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Assessment and gradation of disability caused by work-related injuries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s) GB/T16180-1996(简称伤残标准), 2006年为GB/T16180-2006 。规定鉴定的时间为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由于工伤和职业病可累及各个系统和器官,因此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方面进行鉴定。 (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1.鉴定标准具体内容 对于职业病患者的评残,应注意与职业病的分级诊断取得一致性。职业病内科包括各种职业病导致的肺脏、心脏、肝脏、血液或肾脏损害于医疗期满时需评定致残程度者。职业性肺疾患主要包括尘肺、被病、职业性哮喘等在评定残情分级时,除尘肺在分级表中明确注明外,其他肺部疾病可分别参照相应的国家诊断标准,以呼吸功能损害程度定级。 伤残标准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为主要依据,适当考虑一些特殊伤残造成的心理障碍和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综合评定。 (1)器官缺损: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后因生活不能自理(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等五项)需依赖他人护理者,并将依赖的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级。 (5)心理依赖: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2.分级原则根据器官缺失、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进行分级. 根据这几方面内容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为五个门类、三等十级共470 个条目。 国务院于2003 年4月27日颁布了《 工伤保险条例》 简称《条例》 ,确定了我国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同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 次部务会议通过了《工伤认定办法》 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3.工伤与职业病的认定 工伤认定的根据 根据《条例》 第14 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 ②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 患职业病的。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 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条例》 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按照《条例》 第15 条规定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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