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厂运行标准规范节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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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业标准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maintenance and safety of city and town waterworks CJJ 58-94 主编单位:北京市自来水企业 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 1 总 则 1.0.1 为使城镇供水厂建立标准化运行机制,提升供水管理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适用于常规水处理城镇供水厂。 1.0.3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实施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2 水 质 监 测 2.1 原水 2.1.1 城镇供水厂原水水质必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要求。结合当地域水源水水质情况,应进行定时、定点、定项目标监测。当水源水水质发生异常改变时,应依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 2.1.2 当原水遭受严重污染,经处理后出厂水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1要求,毒理指标严重超标直接危及人生命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同时向上级汇报。 2.1.3 城镇地面水供水厂宜对原水水质关键检测项目进行超前自动连续监测。 2.1.4 大型城镇地面水供水厂应从进水口上游至下游合适范围内划为原水水质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水质监测点。城镇地下水供水厂应在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水源井、补压并(或全部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 3 制水生产工艺标准 3.1 通常要求 3.1.1 制水生产工艺应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管网干线水压不应低于0.14MPa。供水厂应制订出厂水水质及水压企业标准。 3.1.2 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择多种净水药剂和水体接触设施、设备、材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 饮用水标准》2.3要求。 3.1.3 对制水生产工艺中关键工序,必需进行工序参数检测和动态控制。 3.1.3.1 净水各工序水质检测,应符合本规程2要求。对浊度、余氯等关键水质项目,应配置连续测定仪, 进行连续检测统计,并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 3.1.3.2 取水水位、供水设施、设备运行水位和压力,应配置仪表进行测定。出厂水压力应在出厂总管上进行 连续检测统计,并依据检测结果对运行水位、压力进行控制。 3.1.3.3 进厂原水和出厂清水,必需配置计量仪表进行水量检测和统计。新建水厂水量计量仪表配置率应达成100%,检测率应达成95%;已建水厂宜达成以上标准。依据供水量改变,对制水生产系统及各工序生产水量应进行控制。 3.1.3.4 净水药剂投加,应配置计量器具进行检测和统计,并合理控制加注率。 3.1.3.5 供水电量消耗应按单组机泵配置电能表进行测定和统计,并控制最大用电量。 3.1.3.6 生产中关键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应制订、实施点检制度,并对关键技术参数进行控制。 3.1.4 制水生产工艺必需和供水厂生产排水(泥)设施相配套,并应满足生产需要。 3.1.5 制水生产工艺必需确保生产运行可靠,必需有适量备用设备。各个工序步骤必需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1.6 制水生产工艺应符合高效、低耗要求。 4.8 清水池 4.8.1 水位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4.8.1.1 清水池必需装设水位计,并应连续检测,也可每小时检测一次。 4.8.1.2 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 4.8.2 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4.8.2.1 清水池顶不得堆放污染水质物品和杂物。 4.8.2.2 清水池顶种植植物时,严禁施放多种肥料。 4.8.2.3 检测孔、通气孔和入孔应有防护方法,以防污染水质。 4.8.2.4 清水池应定时排空清洗,清洗完成经消毒合格后,方能蓄水。 4.8.3 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4.8.3.1 清水池清刷时,应装临时泵,清刷用水应排至下水道。应预防泥砂,堵塞下水道。 4.8.3.2 清水池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和下水道连通。 4.8.3.3 汛期应确保清水池四面排水通畅,预防污水倒流和渗漏。 4.9 厂级调度 4.9.1 调度范围宜包含下列各项: 4.9.1.1 统一调度产水系统工艺设施运行: (1)负责一泵站(进水泵站或水源井)泵组投入、停止运行和输水管道使用; (2)指挥净化车间进水控制总阀门; (3)指挥沉淀池或澄清池水位; (4)随时调整滤池使用数量和洗池周期; (5)控制清水池水位; (6)在上级调度指挥下,对配水泵站泵组使用,做到择优匹配,达成经济运行目标; (7)依据水质要求,控制加氯加药量。 4.9.1.2 统一调度产水系统多种运行状态下阀门操作: (1)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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