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金昌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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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金昌路-交通路道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交通路3117 弄一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做好普陀区金昌路-交通路道路新建、改扩建工程交通路3117 弄一号地 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根 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 年第590 号)、《上海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 年第71 号), 结合本区及本地块实际,拟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沪规地(2018)EA31000020184434],本地块征 收范围:交通路3117 弄1 号。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及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1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 意见》(沪府办发〔2012〕24 号);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17号); (五)《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 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 号); (六)《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6〕664 号); (七)《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 的通知》(普府规范〔2018〕3 号); (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 (九)《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 1 房管规范〔2018〕5 号) (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 号); (十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发〔2017〕30 号 ); (十二)《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 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 号); (十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 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 号); (十四)市、区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一)本方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2.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 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3.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 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4.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房屋征收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书、 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权利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书等权利凭证所载明的权利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 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 2 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 议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 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 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 商确定承租人。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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